張灣區法院宣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作者: 張勛 發布時間:2018-09-20 訪問次數:4696
近日,十堰市張灣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由十堰中院指定審理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涉案人郭某因房屋拆遷獲賠140余萬元卻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被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7月24日,茅箭區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決被告人郭某及其名下的貿易公司共同返還黃某購房款20萬元及利息。2012年12月12日,茅箭區法院向被告人郭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向黃某履行退還房款義務,但被告人郭某一直未予執行。茅箭區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對郭某位于十堰市茅箭區五堰街辦和昌巷5號1幢3-2-2號房屋進行查封。2014年9月,上述房屋被茅箭區政府征收,其后被告人郭某將該房屋補償款140余萬元中的59萬元用于歸還其他人債務,余款則轉至其前妻秦某名下,而不予執行上述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張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在其名下房屋拆遷獲賠140余萬元后,卻仍不履行生效法院判決確定的尚欠黃某20余萬元的法定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郭某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已向申請執行人黃某退還購房款20萬元,并就剩余5.6萬元達成執行和解,取得黃某諒解,遂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出判決如上。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