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機上“動手腳” 偷逃稅款400萬余元!
加油站、偷稅、計算機犯罪,當這幾個詞疊加在一起, buff疊滿!近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件,當事人利用工作之便,在加油站安裝具有避稅功能的加油機系統,累計偷逃稅款400萬余元!
案情簡介
陸投(化名)承租經營加油站后,聘用陳誠(化名)擔任站長。
2022年6月份,陸投聯系許水(化名)到加油站安裝具有避稅功能的加油機系統,并安排被告人陳誠配合。
許水、陳誠遂拆除加油站加油機舊主板五塊,安裝帶有控制成品油銷售數量統計功能的新主板和后臺管理系統,并于2022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
加油站使用被篡改的芯片和軟件,按設置程序控制銷售成品油的數量逃稅,直至2023年3月被發現。
2023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黃岡市稅務局對該加油站作出補繳三年稅款共計400萬余元的處罰決定。陸投于2024年3月到浠水縣公安局投案并補繳清全部稅款,許水退贓1萬元。
法院審理
經過鑒定,該加油站的電腦中的“加油站管理系統”程序通過設置相關參數并下發控制指令、修改傳輸數據模式等技術手段,對計控主板的數據的傳輸進行控制和修改,實現加油機計控主板芯片上存儲的數據與實際加油數據不一致,部分加油記錄不會被系統記錄,從而造假銷售數據,造假銷售金額,虛假申報納稅金額,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投、陳誠、許水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系統實施非法控制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情節特別嚴重,上述三人行為均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告人陳誠、許水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誠、許水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投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三被告人均有積極退贓情節,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依法判決被告人陸投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陳誠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許水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許水違法所得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扣押的五塊加油機主板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具體而言,是指行為人利用技術手段非法侵入并操控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使其能夠按照行為人的個人意志或特定指令進行運作。本案中當事人通過計算機技術手段造假銷售數據達到偷稅的目的,不僅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也損害了群眾的個人利益,對市場經濟秩序和法治環境都造成了不良影響。
每個經營主體和公民都應嚴守法律,牢記法律紅線不能觸碰,也提醒廣大加油群眾,便宜油價固然令人心動,但“羊毛出在羊身上”,非法經營者往往通過不正當手段降低成本,其油品質量難以保證,甚至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加油時一定要選擇具有合法經營資質、信譽良好的正規加油站,確保油品的質量和服務的可靠性的同時,也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法治環境做出一份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