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區法院執結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
4月17日,咸寧市咸安區法院從溫泉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中心扣劃最后一筆10萬元標的款,這場歷時六年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終于結案。
2005年至2007年,鄭某先后與安居公司、泉塘村、眾聯公司簽訂合同,共同合作建設潭惠小區綜合市場樓,并約定鄭某享有一樓所有樓梯通道及二樓以上所有房產。
綜合市場樓竣工后,2011年4月,鄭某與妻子邱某將譚惠小區綜合樓自己所屬的房產租賃給某置業公司,不料泉塘村四組組長郭某及部分村民以鄭某侵占了村組利益為由,多次阻撓該置業公司裝修施工。鄭某多次協調無果,不得不與該置業公司解除了合同,退回房屋租金15萬元。
2013年5月,鄭某又與他人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向鄭某支付第一年租金15萬元后開始裝修,但裝修過程中再次遭到村民阻撓而被迫終止。鄭某向岔路口派出所報案,向溫泉辦事處上訪,溫泉辦事處多次組織泉塘村村委會、泉塘村四組協調均未達成一致意見。于是,鄭某又不得不與承租人解除了合同,退回15萬元租金。眼看自己的合法產業出租竟多次遭人阻撓,鄭某遂將泉塘村與泉塘村四組訴至法院。
該案經市區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泉塘村四組賠償因侵權行為給鄭某造成的經濟損失30萬元。按照我國法律,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當事人如果還有異議可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或者向上級法院申訴。但泉塘村四組既未依法申請抗訴,或是申訴,又未履行判決,稱組里賬上沒錢,拒不報告賬戶資金狀況。咸安區法院遂依法強制執行22萬余元,但泉塘村四組隱匿財產,執行工作受阻。
法律威嚴不容挑戰,公民合法權益必須維護,區法院執行局裁決庭負責人彭亞華通知泉塘村四組代表人李某(2015年上任)到庭,李某仍不積極履行付款義務,法院遂將李某依法司法拘留。得知這一情況,泉塘村四組會計到法院,按要求還清余下的欠款及應該承擔的訴訟費、執行費和遲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