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80后”撒酒瘋歐打民警獲刑
巴東三名80后酒后怒砸賓館前臺,毆打服務員,而且跟辦案民警“撒酒瘋”,辱罵、毆打民警致輕傷。近日,王某、彭某因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分別被巴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譚某因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被巴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2014年11月19日凌晨,王某、彭某、譚某酒后在某賓館大廳前臺登記住宿時,王某借口賓館收費過高,將賓館吧臺上的花盆、指示牌等物品砸壞,并伙同彭某、譚某對前臺服務員任某、向某實施毆打,隨后三人離開現場。
當地派出所接到報警后,值班民警楊某、協警盧某迅速趕往案發現場,并發現正在公路上游蕩的王某等三人,民警在表明身份后要求三人到派出所協助調查。三人便對楊某、盧某進行辱罵、抓扯、踢打,致使楊某面部、腿部,盧某左食指受傷。后經法醫鑒定,任某、向某、楊某、盧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傷。
案發后,王某、彭某與任某、向某、楊某、盧某達成和解協議,并積極賠償其經濟損失;任某等四人對王某和彭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書面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
另查明,2013年8月1日譚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彭某、譚某酒后滋事,以強凌弱,隨意辱罵、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彭某、譚某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王某、彭某、譚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從重處罰。譚某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王某、彭某、譚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王某、彭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害人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尋釁滋事、妨害公務共同犯罪中,三人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但譚某罪責相對較輕,可適當從輕處罰。王某、彭某、譚某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應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對其科以刑罰。王某、彭某、譚某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