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益斌等18人涉黑案一審宣判,最高獲刑22年!
10月22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蔡益斌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被告人蔡益斌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1項罪名,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蓉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1項罪名,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內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該組織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或沒收,對被害人合法財產,依法予以責令退賠或返還。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蔡益斌在利川市齊岳山向收菜司機強行收取“過路費”,形成“菜霸”惡名。2003年,蔡益斌、楊蓉夫婦在利川市經營客運飯店兼做“票販子”,糾結牟某某、邱某等人充當打手,通過行賄運政工作人員壟斷臨時包車牌,違規從事省際超長距離客運,逐漸形成了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4年至2014年間,以蔡益斌、楊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客運經營戶,非法打壓競爭對手,積累了強大的經濟實力,逐步網羅了蔡某某、譚某某、牟某某等人為組織成員,組織勢力進一步擴大。 2014年,蔡益斌、楊蓉退出客運行業進入謀道房地產市場,以云鼎公司為依托,吸納張某某、唐某某、徐某為該組織成員,向謀道鎮相關工作人員行賄以獲得強勢地位,聚集百人以械斗方式樹立非法權威,掌握商會并強迫房地產開發商繳納費用,在房地產市場形成重大影響,并成立多家利益關聯公司,致使組織成員相互依靠,利益交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經濟利益、樹立組織威名,通過蔡益斌、楊蓉親自參與、直接指揮、授意、指使、放任等方式,以毆打、語言威脅、精神強制的手段,先后在利川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損壞財物、插手民事糾紛強索債務等違法犯罪行為,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社會、經濟、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利川市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益斌、楊蓉等人已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違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并用于支持該組織的發展,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暴力、威脅性犯罪,為非作惡,逞強斗狠,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內和部分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蔡益斌、楊蓉應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本案中18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對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成員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恩施市人民法院綜合全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情節或作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認罪、悔罪表現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