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攻堅|識破“障眼法” 法官來說法
辦理執行案件時,少數狡猾的被執行人施展各種“障眼法”,企圖蒙混過關,逃避履行還款義務。武漢法院執行干警“不畏浮云遮望眼”,精準識破被執行人的伎倆,及時兌現勝訴權益。
“移花接木”企圖躲債
不久前,朱某等3人向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某汽車檢測公司勞動爭議系列案。
很快,法官便發現一個不合常理的現象:被執行人公司旗下的檢測站每日檢測車輛100余輛,生意不錯,但法院通過數次網絡查控,均顯示該公司賬戶上余額為0,且近一個月內無任何流水記錄。
經過深入調查,法官了解到事情的原委:
原來,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已經偷偷注冊成立了新公司,在原公司場所繼續經營,并用新注冊的銀行賬戶收款,老公司賺的錢進了新公司的口袋。
識破了“移花接木”的招數,法官依法對相關賬戶采取凍結措施,并對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行為進行訓誡。最終,被執行人認識到相關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逃避執行的嚴重后果,主動履行了生效判決義務,系列勞動爭議案件圓滿執結。
法官說法: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司法權威不容挑戰,法律尊嚴不容踐踏。在這起系列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私自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有關規定,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假租賃”企圖拒騰
數年前,李某與某融資擔保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并以其名下房屋作為抵押。后因李某逾期未歸還剩余借款,某融資擔保公司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官第一時間督促被執行人李某履行義務,同時準備對涉案房屋進行查封。
在涉案房屋勘查中,執行法官發現該房屋已被他人占用,占用人張某還向法院提交了一頁手寫的《租賃合同》,自稱其與李某有租賃關系,租期長達19年,但從合同記載的內容看,連甲方、乙方是誰、租賃期多長等合同基本要素都沒有寫,且約定的租金遠低于市場價。
經綜合分析,法院認為這一紙“十九年的租賃”合同有作假嫌疑,遂向占用人張某發出了通知書,對其租賃關系不予認可,并告知其如不服可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但直到通知時限已過,張某也未提起異議,法院遂依法拍賣、強制騰退了該房屋。
眼看伎倆被識破,李某主動聯系執行法官,承認自己虛構租賃合同、妄圖阻止房屋騰退的錯誤,并寫下悔過書。考慮李某認錯態度較好,且取得了申請執行人及買受人的諒解,執行法官在對其批評訓誡后,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及時將房屋拍賣所得案款發還給了申請執行人。
法官說法:擬定虛假租賃合同并據此阻礙法院執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銷公司”企圖隱匿
在某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公司未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查控,法院發現該公司在該知識產權侵權案民事判決生效的同時,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虛假材料,將公司注銷。同時,向銀行申請賬戶銷戶,致使法院無法采取凍結措施。
執行干警將核查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建議其通過法律程序追加被執行人公司股東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得知情況后,申請執行人聽取執行干警建議,向法院申請追加該公司股東吳某為被執行人,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逃避履行債務惡意注銷公司——這種行為一旦被發現,不但會受到市場監管部門撤銷注銷申請的處理,還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意識到弄虛作假、瞞天過海的“路”走不通了,吳某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
法官說法:公司注銷的前提是需進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案中,被執行人公司在明知有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未履行的情況下,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注銷前,未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可請求追加被執行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