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上廁所摔傷,算工傷嗎?
“你自己上廁所不小心摔倒的,與我公司無關,應該由你自己承擔責任。”
“因為你們沒有鋪防滑墊導致我摔倒了,應該由你們賠償。”
近日,漢川市人民法院馬口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的開庭現場,雙方當事人爆發了激烈的爭吵。
2022年4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服飾公司務工。當年6月18日,李某在單位務工時中途入廁,因衛生間地面濕滑摔倒,導致左髕骨骨折,住院治療19天。李某向該公司索賠72000余元。該公司認為應由李某負責,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李某遂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因矛盾突出,未調解成功。2023年4月18日開庭時,被告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返還前期墊付的醫療費20000余元,導致矛盾進一步升級。為了化解矛盾,承辦法官采用了庭后分開調解模式,多番耐心勸導,釋法明理,并向當事人釋明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適用情形,被告作為用人單位,雇員在為其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用人單位理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原告在地面濕滑的衛生間沒有盡到合理謹慎注意義務,也有部分責任。
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均意識到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決定各退一步,達成協議,公司同意賠償李某部分損失,支付賠償款38313元,李某予以接受,雙方糾紛成功化解。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