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污染環境案 11人被判刑
作者: 彭鴻基 發布時間:2019-09-26 訪問次數:9332
9月24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在駐看守所審判庭(第二審判庭)公開宣判一起非法加工再生鉛的污染環境案,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9日至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蔡某、周某、金某、房某等7人在未經環評、不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位于仙桃市胡場菜灘豬場的廠房內,使用從被告人鄭某、蔡某某、謝某、段某等處購進的原料廢鉛蓄電池共683.73噸,非法生產成品再生鉛431.92噸,其中410.9噸還原鉛分別賣給了江西省某電源公司和安徽省某金屬公司,銷售金額達人民幣667.36萬元,另有21.02噸被現場扣押。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酸液均為危險廢物,廢水、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向外排放。經檢測機構對該廢鉛板加工廠周圍水樣和土壤進行檢測,加工廠周圍水樣和土樣的含鉛量均嚴重超過國家標準。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周某、房某某、金某等11人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負刑事責任。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決。
編輯: 李戀丞
文章出處: 省法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