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區法院宣判樊廷軍等27人涉黑案
11月2日,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樊廷軍等27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抽逃出資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樊廷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對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別決定執行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在案扣押的相關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及供該組織犯罪所用的財產。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及百余名群眾旁聽了宣判。
1995年至1996年,被告人樊廷軍先后成立了裝飾防水、婚紗攝影公司,通過承攬工程、婚紗攝影等業務,逐步積累經濟實力。為壟斷婚紗攝影市場,稱霸一方,樊廷軍先后網羅馬建、韓興鋒、王凌鋒等人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樊廷軍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2000年11月8日14時許,樊廷軍通過被告人韓興鋒安排王凌鋒,由王凌鋒指使陳克舉、卞繼武在襄陽市工人文化宮門前,槍擊與樊廷軍發生矛盾的彭某,致彭某重傷的后果。通過該犯罪活動,樊廷軍在組織內確立了絕對權威。2001年以來,樊廷軍又先后注冊成立了多家公司,并以此為依托網羅了被告人王有利、王杰凡、吳曉敏等人,有組織的實施了尋釁滋事、詐騙、強迫交易、騙取貸款、高利轉貸、抽逃出資、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牟取了更大的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滋擾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15起,并致1人輕傷、2人輕微傷,詐騙(未遂)1起,行賄2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作案2起,致1人重傷、1人輕傷,強迫交易3起,高利轉貸6起,騙取貸款3起,抽逃出資1起,非法拘禁2起及多起違法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侵害了襄陽區域的社會、經濟秩序。
襄州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樊廷軍糾集被告人韓興鋒、王杰凡等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穩定;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并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該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特征。被告人樊廷軍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