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認識陪審員就職宣誓的重要意義
人民陪審員宣誓有利于增強公民參與國家司法的政治熱情,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履職的道德約束,樹立人民陪審員的職業尊榮感,提升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賴。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2015年7月1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法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憲法宣誓制度可以通過看得見的儀式,使被任命者強烈地意識到手中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必須嚴格按照憲法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增加其依法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同時能夠讓社會公眾更加廣泛地監督宣誓者信守承諾,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從而進一步增強對國家法治建設的信心。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在憲法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憲法宣誓制度。
人民陪審員在就職時同樣應當進行憲法宣誓。人民陪審員是國家權力機關正式決定任命的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公民。有的人民陪審員盡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是,他們一旦被選任為人民陪審員,同法官一起參與案件審判活動,就是代表國家行使法律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因此,參與行使案件審判權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像國家工作人員那樣,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要面對國旗進行莊嚴的憲法宣誓。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過程中,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廣泛論證,已經確立了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2015年4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提出,要“建立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頒發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規定,經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公民,應當進行集中公開宣誓。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專門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該規定規范了人民陪審員宣誓儀式的組織、誓詞的內容、宣誓場地的布置、宣誓者的姿勢、宣誓程序等有關事項,形成了人民陪審員宣誓的基本制度規范。
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的重要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增強公民參與國家司法的政治熱情。人民群眾監督司法的重要方式,就是直接參加司法活動,親身經歷司法審判過程,親自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通過莊嚴的宣誓活動,人民陪審員能夠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在以國家主人翁的身份行使司法權力,從而激發他們參加司法、了解司法、監督司法的巨大熱情;同時社會公眾通過觀看人民陪審員宣誓活動的公開宣傳報道,可以產生強烈的參與國家司法活動,積極投身于人民司法事業建設的政治熱情。
二是有助于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履職的道德約束。任何行使裁判權的人,都必須要求具有至高無上的道德水準。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的主要任務是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和認定。因此,人民陪審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不僅關系其能否依法公正履行審判職責,而且影響人民群眾對國家司法制度的信心。人民陪審員進行憲法宣誓,可以進一步增強他們對憲法法律的敬畏感,從內心喚醒自己的職業良知,強化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道德約束,促使其更加謹慎、更加謙卑地行使國家司法權。
三是有利于樹立人民陪審員的職業尊榮感。隆重而莊嚴的公開儀式可以增強參與者的榮譽感和職業的神圣性。宣誓活動營造了一種公開表達某種價值訴求的社會氛圍,反映了對特定價值觀的強烈追求。從宣誓儀式場合的布置,到出席人員的安排,再到誓言內容的宣讀,都在強化和渲染人們對某種社會職業的敬畏和尊崇。公開進行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活動,能夠增強人民陪審員對司法職業的價值認同,提升他們對從事司法活動的自豪感,并提高其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公正司法、嚴格司法。
四是有利于提升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賴。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賴是司法權威的重要基石。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活動,不僅能夠讓人民陪審員對憲法法律產生敬畏和戒懼之心,而且能夠增強社會公民對國家司法制度的認同感和尊敬感。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活動應當公開舉行,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的方式感受到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從而吸引更多的社會公民參與審判、理解司法、信仰法治。在此過程中,司法的社會公信力會得到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法治國家建設的信心會日益增強。
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制度符合國際社會的通行規則。陪審員進行就職宣誓是世界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和地區在有關陪審員法律規范中都規定有陪審員宣誓制度。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明確規定,裁判員(日本將陪審員稱為“裁判員”)和候補裁判員應當依最高法院所規定的規則,宣誓依據法律且公平誠實地執行職務。如果裁判員或者候補裁判員未按規定宣誓的,檢察官、被告人或辯護人有權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同時,如果裁判員或候補裁判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宣誓的,應當對其處以1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規定,陪審員和候補陪審員應當宣誓依據法律公正行使職權;陪審員和候補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宣誓的,法院可以裁定處以200萬韓元的罰金。我國臺灣地區也規定了陪審員宣誓制度。
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制度已經在我國部分改革試點地區開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制度。一是明確宣誓的時間。如果將宣誓人員的范圍限定在參與案件審理的人民陪審員,而不是陪審員名冊中的全部陪審員候選人,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效果可能會更好。為此,可以考慮將人民陪審員宣誓的時間,規定在人民陪審員從名單中抽選出來后,第一次參加案件開庭審理之前。二是加大公開宣誓的力度。由人民陪審參與審理的案件,即使實行不公開審理,人民陪審員的宣誓活動也應當向社會公開。三是制定懲戒措施。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宣誓的人民陪審員,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