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中受傷能申請工傷嗎?
企業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工作中受傷能申請工傷嗎?
近期,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認定原告汽車配件廠與被告陳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對于原告汽車配件廠請求確認被告陳某某的傷勢是因自身過錯造成的訴求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初,被告陳某某進入原告汽車配件廠工作。汽車配件廠與陳某某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陳某某加入了汽車配件廠的微信工作群,工資由汽車配件廠員工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按月支付,汽車配件廠對陳某某實行考勤管理。
2022年3月,陳某某在工作過程中被吊機上滑落的鐵皮材料砸傷腿部和腳部,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陳某某受傷后,汽車配件廠按每月2700的標準支付陳某某工資、生活費護理費至2022年12月。后因確認勞動關系問題,以及陳某某受傷事實的過錯認定方面,雙方發生爭議,汽車配件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且陳某某受傷是由于其自身過錯造成。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作為勞動者,汽車配件廠作為用工單位,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和用人主體資格。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陳某某在汽車配件廠提供的勞動場所使用汽車配件廠所有的機械設備從事生產工作。且陳某某在工作中需接受汽車配件廠的監督管理并遵守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其勞動報酬也是汽車配件廠的會計向其發放的。以上事實足以認定陳某某與汽車配件廠之間存在人身上的管理性和經濟上的依賴性,汽車配件廠與陳某某之間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故被告陳某某與原告某汽車配件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受傷責任認定問題,法院認為因工傷事故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不因勞動者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而免除。因此,陳某某在工作過程中被砸傷的情形構成工傷,對于汽車配件廠請求確認陳某某的傷勢是因其自身造成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后汽車配件廠不服判決提出了上訴,經隨州中院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對于短期用工或者流動率較高的崗位人員,存在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這種做法不但不能規避用工風險,在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還會因該行為支付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于勞動者而言,入職時一定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妥善保管,作為勞動關系成立的佐證材料,否則如果后續發生糾紛需要以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主張相關權利時,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若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建議妥善留存打卡記錄、工資發放明細、社會保險繳存記錄等能夠證明在該用人單位工作過的佐證材料,以便后續相關權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