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生動樣本
黃志麗審判工作方法在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方面提供了以下幾方面的啟示:一是優化審判工作方式,注重調解與審判并行互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二是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力行親和司法,重視當事人合理訴求,將情理融入法理,注重釋法析理;三是強化專業素養與能力,具備法治思維與信仰,樹立正確的權力觀,保證司法的公正廉潔。
黃志麗法官長期扎根基層審判一線,運用豐富的辦案經驗創造性地處理涉訴糾紛,將“三個貫穿始終”的工作方法融入審判業務中,心懷司法為民精神,注重切實化解當事人矛盾糾紛,取得服判息訴的司法效果的同時,也贏得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同。黃志麗審判工作方法是對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實踐的有益探索,對今后司法審判改革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是新形勢下,尤其是司法改革縱深推進背景下處理涉訴糾紛的重要途徑。當前社會改革全面推進,社會糾紛日益突出,全國法院收案量不斷創出歷史新高。節節攀升的收案量反映著社會大眾希望通過法院的公正審判解決糾紛的訴求。群眾工作不好做,處理民眾糾紛更加復雜、敏感,新形勢下需要運用現代化思維和多種方式妥善應對涉訴糾紛。
審判體系是案件審理中涉及立案、審判、執行及法院日常行政事務性、制度性工作的體系總和。審判能力是審判人員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保證司法公正所必備的各項專業素質和綜合能力水平。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二者密不可分,前者猶如樹木,搭建起司法制度的框架,而后者相似于土壤,為司法制度各方面提供保障。正如樹無土不活,審判體系若沒有高效的審判能力提供支撐,就難以發揮出良好的司法效果。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的現代化就是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發展形勢,將二者加以完善和補充,以達到事了人和,提升司法裁判效果,促進社會法治進步。
黃志麗審判工作方法在以下三方面對實踐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益啟示。
第一,優化審判工作方式,注重多元化糾紛解決。司法工作的核心固然是審判,但審判之外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如司法調解,有時不失為定分止爭的良策。黃志麗法官在辦案中就善于運用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其經手辦理的案件,40%能在立案后的七天內調解結案,辦結的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到90%以上。高效調解背后是其對審判工作方式優化的結果。黃志麗法官巧妙地將同類型案件和存在調解可能的案件進行集中調解或開庭,將送達、調解、調查、判決等原本分屬于不同案件、不同訴訟進程的案件穿插進行,從而加快了辦案進度。多元化糾紛解決是當前法院大力推動化解糾紛的解決方案,也是審判體系現代化的有益嘗試。審判人員可適當探索審判、調解以外其他可行的工作方式,注重糾紛切實解決、事了人和,而非僅機械地作出判決結果。黃志麗法官在多元化糾紛解決上進行了諸多實踐,如通過進小區、下農村等形式巡回辦案、訴前聯動調解,排查潛在糾紛并進行前期化解,把矛盾消解在萌芽之中。上述實踐的運用豐富了審判體系的維度和廣度,適應了現代化社會民眾訴求的多元化解決方式,尤其是打破了長期以來法官“坐堂審案”的固有思維和習慣,注重的是社會糾紛真正有效地化解。司法人員在實踐黃志麗審判工作方法時,可以靈活運用調解的工作方式,可訴可調的案件可適當進行司法引導,嘗試調解先行、多方參與,形成調解與審判并行互補的局面。
第二,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力行親和司法。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的現代化需要審判人員具備司法為民、親和司法的能力。司法為民是審判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理念,要求審判人員心系當事人,多從當事人角度考慮問題、體會難處,做到司法以民為本,公正解決民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現代社會中民眾維權意識逐漸提高,爭議訴至法院是為了求得公正結果。但有時審判人員工作事務繁多,難以短時間做好當事人情緒安撫、疏導或者法律問題釋明等工作,使得當事人對審判人員存有“高高在上”之印象,缺少司法親和力。黃志麗法官在農村、社區等處設立多個法官工作室,并定期在工作室進行案件調解、解答民眾的法律咨詢、宣傳法制教育,將司法服務擴展到民眾家門口。黃志麗法官重視對案件爭議焦點的調查研究,通過實地走訪相關人員、核實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力求查清案件事實從而作出合法合理的公正判決。她將情理融入法理,注重釋法析理,使民眾不再覺得司法高冷。
第三,強化專業素養與能力,樹立正確的思想認識。審判隊伍的高素質是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的保障。現代化的司法隊伍要求法官必須具備專業化的法律知識和多種能力。法官不僅需要將相關實體法律及訴訟制度諳熟于心,還需加強對法律原理、法律原則、立法精神等方面的透徹理解,并進行一定深度和廣度的知識儲備,以保證經驗法則和社會常識的準確運用。法官還需具備與當事人及媒體溝通交流的能力、釋法析理的能力。法官不僅能夠作得出判決,還應能說得明理由,對當事人關注的爭議焦點,應當著重做好判決理由的釋明,使得當事人信服判決。黃志麗法官平時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注重鉆研業務專業知識,對不少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能夠提出具有法理依據的分析判斷。黃志麗法官經常深入民眾、傾聽當事人訴求、耐心向當事人釋法明理,使當事人對每一份判決心服口服,這也正是其所辦理的案件具有高服判息訴率的緣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