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魚法院、公安聯動執法速破案
“您好,被查封設備已全部追回,感謝您及時反映情況”8月24日,確認兩臺被查封的機械設備運送回原查封地點后,嘉魚法院執行員小魏第一時間告知了申請人劉某。
原來,這兩臺四面刨設備本原屬嘉魚縣某公司,用于加工木方、木板、木地板等木制品。2013年,劉某與王某等五人合伙成立了該公司,在縣經濟開發區租用的廠房、堆場及辦公場地生產經營,劉某出資240萬元,占股30%。此后,劉某決定退出該合資項目,經股東會決議,全額返還劉某股本金,因公司長期拖欠62萬余元未還,劉某訴至法院后,嘉魚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如數償還。
今年2月,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該公司賬戶沒有可供執行的資金,于是執行員對該公司的部分設備進行了查封,包含上述兩臺四面刨設備,指定查封財產由被執行人予以保管,并用紅漆噴涂了封條,張貼了查封裁定,待評估后拍賣。
8月9日,申請人劉某發現上述兩臺設備突然不翼而飛,立即向嘉魚法院報告,執行員迅速趕到現場核實,該公司股東均表示不知情。嘉魚法院隨即報警,與向縣公安局溝通協調,縣公安局高度重視,官橋派出所干警迅速行動,所長朱三軍親自指揮,民警熊磊、孔憲明認真細致排查各種蛛絲馬跡,在海量的監控數據中篩選出破案線索,5天后,成功在新街鎮某汽車零部件公司內找到設備。
經初步查明,熊某某與縣經濟開發區某企業有經濟糾紛,因看到設備在該企業廠房內,便擅自將設備拖走。經辦案民警與執行員耐心釋法,熊某某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主動將設備運回了原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擅自處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對責任人除應承擔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院將聯合公安部門進一步核實情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加大對查封財產的監管力度,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查封財產的行為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