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陽法院判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案
作者: 梁軍 王丹丹 發布時間:2018-12-18 訪問次數:4927
江蘇籍包工頭周某龍到湖北棗陽承包工程,工程結束后,卻拒不支付50名農民工11萬余元的工資。近日,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龍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責令被告人周某龍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龍承接棗陽市國際商城小區D#和F#棟樓的外墻粉刷工程,并雇請朱某好、劉某林、杜某軍等50余名農民工施工。該工程完工后,周某龍領取全部工程款共計64萬余元,但未能足額支付朱某好、劉某林等工人工資,拖欠朱某好等工人工資共計11萬余元。
2016年2月,朱某好、劉某林等農民工向棗陽市人社局投訴。經棗陽市勞動保障監察局3次短信通知和責令限期支付后,周某龍拒不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且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共計11萬余元。2016年12月23日,棗陽市人社局采取郵寄及現場張貼等方式下達了《棗陽市勞動保障監察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指令周某龍立即支付朱某好、劉某林、杜某軍等50余名農民工工資合計11萬余元,周某龍仍未履行。
棗陽市人社局認為周某龍的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遂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8年1月29日,周五龍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龍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龍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及歸案后的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