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一案例入選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編者按
值此6月8日“世界海洋日”“全國海洋宣傳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其中,由武漢海事法院審理的“中山某服務部訴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糾紛案”成功入選,該案由侯偉、嚴芳、鄧毅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該案的入選,正是省法院黨組扎實推進“四個一批”工程建設(出一批精品案件,出一批亮點經驗,出一批研究成果,出一批優秀人才)所取得的成果之一,也激勵著我們繼續向這些優秀法官看齊,努力締造偉大的判決。
基本案情
某航道局與香港某工程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約定將其中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某填海工程部分項目分包給香港某工程公司,工程地點為澳門海域;在執行中若出現爭議,提交澳門法院處理。香港某工程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分別自中山某服務部租用船舶運輸工程物料,自案外人廣某公司處采購工程所需山砂。
中山某服務部因與香港某工程公司就船舶租賃費用產生糾紛,另案訴至廣州海事法院,該院判決香港某工程公司應向中山某服務部支付租船費用人民幣557564.03元及利息。中山某服務部以某航道局對香港某工程公司負有到期債務為由,于2023年10月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訴訟,請求判令某航道局向其支付前述租船相關費用。某航道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更方便的澳門法院管轄。
另查明,因香港某工程公司拖欠采購山砂的貨款,廣某公司以某航道局尚欠香港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及未退還的保證金為由,在澳門初級法院對香港某工程公司、某航道局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香港某工程公司對某航道局享有債權,并判令某航道局向廣某公司支付貨款及遲延利息等。該案正在審理中。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中山某服務部對其債務人香港某工程公司的相對人某航道局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案涉糾紛屬于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海事案件,某航道局住所地在武漢海事法院管轄范圍,故該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但本案爭議的核心在于香港某工程公司與某航道局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澳門系該爭議基本事實的發生地,香港某工程公司、某航道局、中山某服務部三方未就該爭議由內地管轄法院達成合意,爭議不屬于內地法院專屬管轄范圍,也不涉及內地社會公共利益,且澳門法院審理該爭議更為方便。
澳門初級法院亦已經受理廣某公司提起的代位權訴訟,將對香港某工程公司與某航道局之間的債權債務作出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澳門法院的相關判決在內地法院的認可和執行具有制度保障。故裁定駁回中山某服務部的起訴,告知其向澳門法院提起訴訟。
典型意義
本案是海事法院參照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第二百八十二條有關“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規定,處理內地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間海事案件區際管轄沖突的典型案例。
武漢海事法院結合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當事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管轄異議進行審查,同時結合澳門法院已受理相關爭議、澳門民商事判決在內地的認可與執行等因素考量,認為由澳門法院管轄本案更為方便,也更有利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實現。
該案是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協調區際平行訴訟管轄沖突的典型案例,增加了內地和澳門之間的司法互信,充分體現了不方便法院原則在協調平行訴訟管轄沖突、節約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彰顯了我國法院注重禮讓和合作,提升糾紛解決效率的立場。
一審案號
(2023)鄂72民初997號
合議庭
侯偉、嚴芳、鄧毅(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