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20萬尾魚苗,“捕魚者”變“禁漁宣傳者”
作者: 成麗娟 發布時間:2023-07-31 訪問次數:2430
“我深刻認識到電魚行為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服從法院判決,希望能彌補自己的過錯……”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1日至4月25日晚,通山縣石航村村民郭某欽,在明知富水湖水域正處于禁漁期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制的電捕魚器等工具,在通山縣通羊鎮石航村富水湖丁家畈至朱家壩河段電魚。經審訊,郭某欽對自己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巡回審判
為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生態保護意識,通山縣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審判的方式,在大畈鎮界首文化廣場公開審理了被告人郭某欽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當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欽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恨不已,當場認罪悔罪。
“通山縣的富水湖是鲌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多年來,富水湖兩岸人民群眾積極配合‘拆圍’、‘漁船上岸’等各項行動,生態環境持續向好。特別是在長江流域‘十年禁漁’啟動以來,富水湖的水變清了、兩岸的環境也更美了。保護生態環境,最大的受益者還是我們自己和子孫后代。”庭審結束后,法官向群眾釋法說理,參加旁聽的群眾紛紛點頭。
△群眾觀看禁漁宣傳展板
“巡回審判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對于倡導全社會形成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具有重要意義。”人民監督員王能朗對此次巡回審判給予充分肯定。
△法官和被告人家屬及相關工作人員一起投放魚苗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欽家屬在現場工作人員及當地群眾的見證下,向富水湖投放魚苗20萬尾,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編輯: 蔡繼濤 曹波
文章出處: 通山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