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都送來了錦旗
“感謝法官,讓我們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為我們的企業續了一口氣!”
這天一大早,襄陽鐵路運輸法院就收到了鄂西某公司和某鐵服公司分別送來的兩面錦旗。
這是一起火車站商鋪租賃合同糾紛。一方當事人為兩家中小微民營企業,一方當事人為國有企業的子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國有企業對火車站進行升級改造,導致租賃物多處變更,三方因此陷入5年糾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17年1月,原告鄂西某公司承租被告某鐵服公司位于火車站架空層2個商鋪,引進某餐飲公司開設餐廳。
2018年,該火車站在鐵路局集團部署下進行升級改造,兩個餐廳環境由對外開放式變為火車站站內封閉式,面積也有所縮減。后因種種原因,鄂西公司和餐飲公司經營嚴重虧損。
在合同解除過程中,各方分歧很大,鄂西公司和餐飲公司既不繳納租金繼續經營,也不騰退房屋,鐵服公司對商鋪進行斷水斷電。餐飲公司以侵權為由,在當地法院向鐵服公司提出訴訟,歷經多輪訴訟程序,仍未徹底解決紛爭。
2023年2月,原告鄂西公司和餐飲公司以合同違約為由訴至鐵路法院,請求判令鐵服公司賠償由于火車站改造行為導致鄂西公司和餐飲公司的經營損失、裝修損失和違約金等共計1200余萬元。
庭審過程中,各方矛盾進一步升級。
“火車站升級改造系上級鐵路局集團統一部署,其和原告鄂西公司已在合同中約定‘上級命令’為不可抗力,不應賠付損失。”被告鐵服公司辯稱。同時,鐵服公司又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鄂西公司騰退商鋪,并支付房屋占用費、租金、違約金共計620余萬元。
“糾紛至今發生已經5年,如果直接判決,只能讓各方當事人再次卷入另訴中,無法根本化解矛盾。”庭審結束后,我們組成合議庭進行“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后認為,“只有通過調解方式一并在本次訴訟中化解紛爭,才能最大限度降低訴訟活動對企業的影響。”
于是,我立即與鐵服公司溝通,提出了一攬子調解的方案,但遭到鐵服公司拒絕。“我們作為鐵路局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均為鐵路局集團公司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上級命令’為不可抗力,不應賠付損失。”鐵服公司提出,如果通過調解方式賠付損失,將會在內部審計時被母公司問責。
首輪調解工作失敗。
因法院與三方當事人各居3個城市,為了讓當事人少跑路,減輕訴累,我每天通過企業微信與當事人開展“背靠背”的調解工作。
“雖然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對于火車站改造行為不可預見,但鐵服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當‘上級命令’和經濟合同產生沖突時,完全可以通過合同延期談判、損失及時固定、支付違約金等其他方式予以規避,而不能簡單等同于‘不可抗力’逃避責任。”為了進一步打消鐵服公司顧慮,我還通過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駐鐵路企業“司法服務中心”,邀請鐵服公司的母公司法律事務所律師共同參與糾紛化解工作。
針對鄂西公司和餐飲公司多年不予騰退商鋪問題,我也明確向其指出錯誤,引導其今后應當依法維權,不能通過長期侵占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經過一個多月細致的釋法說理工作,最終三方企業接納了我們“三步走”調解方案:第一步,各方當事人同意在本案中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第二步,通過鑒定確定各方損失金額;第三步,綜合考慮各方損失、違約責任,確定給付金額。
有了明確的方案,接下來的調解工作就順利了:綜合考量火車站環境改造、旅客出行便利和實際承租人利益、出租人損失等各方因素,促成三方企業找到解除合同的利益平衡點,達成被告支付相應賠償款、原告騰退房屋的調解協議,多起紛爭得以一并實質性化解。
如今,各方均主動履行完畢。鐵服公司在法院釋明下完善了租賃合同簽訂文本,提升了企業依法管理能力,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規范一類”的良好效果。餐飲公司更是轉型升級投入“移動餐飲”行業,生產總值穩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