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4.30”駕車撞人案一審宣判
作者: 王義進 發布時間:2019-01-07 訪問次數:5931
近日,荊門市中級法院對京山市“4.30”駕車撞人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唐某(男,28歲,京山市新市鎮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唐某與其前妻發生爭吵后,獨自一人駕駛灰色小型汽車在新市鎮城區繞行。當日20時許,唐某開車行至新市鎮城中路、其前妻經營的水果超市附近時,打開雙閃燈、長按喇叭,在城中路京山市政府至紫宵路路口段高速來回往返穿行,迫使路上行人及車輛紛紛避讓。
期間,唐某多次將車開上道路旁的人行道驅趕圍觀人群,現場民警和群眾采取攔截、設置路障等方式對唐某進行了阻攔。至21時許,唐某駕車避開對其進行攔截的翻斗車后,高速撞向城中路與文峰西路交叉路口東南角的人群,導致行人秦某某當場死亡,正在指揮交通、疏散圍觀群眾的民警劉某某被撞后搶救無效死亡,另有王某、張某等6人受傷,并造成車輛、公共設施受損。
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公開庭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駕車撞向人群,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多人傷亡且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