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男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獲刑一年
作者: 戈婭莉/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11-20 訪問次數:2280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對郭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0年,被告人郭某向自訴人趙某借款22萬元并約定利息。2012年,自訴人向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28日,申請人趙某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員多次找到郭某后,其均承諾將工程款優先支付給趙某,事后卻將該款項進行了轉移。
2016年年初,郭某再次承諾將火車站附近的另一筆工程款支付給申請人,然而郭某隨后便杳無音信,同時將財產轉移,執行人員無從查找其準確下落。后市法院通過扣留補償款、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司法拘留等多項措施,促使其履行義務,但郭某不僅私自將扣留的補償款領走,拘留后仍不主動履行義務。
鑒于郭某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據不履行確定義務,多次欺騙司法部門,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故此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為有效化解執行難題,恩施市法院將繼續乘勝追擊,將打擊拒執犯罪作為另一突破口,通過自訴、公訴結合的渠道,嚴厲打擊拒執犯罪,構建長效工作機制。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