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
日前,洪湖市人民法院法院家事審判合議庭審結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馮某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每年分兩次給付原告熊某6個月撫養費6000元,直至熊某成年。
2005年1月,被告馮某與原告母親熊女士登記結婚,并入贅女方家生活,同年12月生育原告熊某,隨母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馮某因不忍入贅生活和兩人的性格差異,常年爭吵并分居。2012年8月,兩人協議登記離婚,離婚協議載明,婚生子熊某由母親扶養,馮某不負擔撫養費。此后,原告一直隨母親生活,撫養費由原告母親一人負擔。6月,兒子將父親告上法庭,原告熊某向洪湖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馮某向原告支付2012年9月1日(父母離婚后一月)至2017年5月31日(法院立案前一月)共計57個月的扶養費47595元;要求被告從6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到原告滿十八周歲止。
此案爭議焦點是原告母親與被告已達成由原告母親一人負擔的協議,被告是否應當負擔原告主張訴訟前后的撫養費。經查,兩人離婚后,原告母親從事經營活動,因病就醫,暫時歇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原告主張訴訟前57個月的扶養費的問題,法庭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訴訟后的撫養費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確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母親雖就原告撫養問題與被告達成了協議,但原告有在必要時起訴向被告主張撫養費的權利,現確實存在原告母親因病就醫及經營歇業的事實,不可避免會對原告的撫養產生影響,且被告在本案訴訟中并未拒絕對起訴后撫養費的給付。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復函》認為,此種情況要根據原告陳述的理由,基于雙方經濟情況的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故此,被告應負擔原告自其起訴之月至其獨立生活時止的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