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亮劍在路上
——湖北安陸法院執行工作紀實
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創新執行工作常態化機制,以切實提升執行質效和群眾滿意度為目標,執行路上敢于亮劍,讓“老賴”欠賬不還的幻想成為泡影,扎實推進執行工作,成效明顯。今年1至8月,該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1202件,結案878件,首次執行案件實際執結率為60.87%,法定審限內的結案率為99.87%。
只要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就必須依法打擊
“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保護,只要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就必須啟動公訴或者自訴程序,依法打擊,絕不能手軟!”安陸市法院院長陳志堅在執行局例會上擲地有聲。
2015年6月11日,曹某因合同糾紛將張某起訴到安陸市法院,該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支付曹某設備款6萬元。該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張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也沒有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2018年10月,張某被安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7月,安陸市人民檢察院向安陸市法院提起公訴,訴訟期間,被告人張某履行全部執行義務。8月7日,安陸市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張某接到判決書后悔恨地說:“我不該抱有賴賬不還的僥幸心理啊。”
今年以來,安陸市法院采取“公訴+自訴”的辦法,與公安局、檢察院建立了打擊拒執聯動常態化機制;召開了多次公檢法“三長”聯席會議,在審理拒執案件的證據認定上達成了一致意見;同時在法院內部成立了審理拒執案件專業合議庭,加大對拒執案件的審理力度。目前,6案6人已被提起公訴,4案4人已被判刑。
只要是被執行人財產,就必須依法執行
“收益類保險能否執行,只要是被執行人實現了收益的財產(期待的除外),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就可以執行。”安陸市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宋剛在執行工作培訓會上說道。
2017年,吳某雇請劉某為其建筑房屋,在施工過程中,劉某受傷。經審理,法院判決吳某賠償劉某各項損失10萬余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迅速對吳某的財產進行了全方位的查控,未發現吳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毫不氣餒,開展大量的調查工作,在走訪中意外發現被執行人吳某在某保險公司買有收益類保險。于是,立即向某保險公司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凍結吳某在該公司所有的保險理財產品的保險單并將現金價值扣劃到法院賬戶。保險公司第一次協助這類事項,后經法院釋明,保險公司將吳某在保險公司的保險類收益9.2萬元扣劃至法院賬戶。
這起安陸首例依法扣劃被執行人個人“隱形”財產的案件,在保險公司的協助下得以順利執行。今年1至8月,安陸市法院查控組完成756件案件的線上財產查控,返回財產線索1300余條,線下查控各類銀行賬戶、房產、車輛和采取邊控措施267件。
只要是不講誠信的,就必須采取措施
“對于地方企業合法權益,我們要依法保護,對個別不講誠信,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的企業,我們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安陸市法院執行局局長趙詠梅堅定地說。
2017年,經安陸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楊某之間就雙方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達成仲裁調解協議:雙方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經濟補償、年休假工資等合計7萬元,定于2018年2月13日前兌付。
楊某于2019年5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送達執行法律文書時,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以目前公司資金鏈條斷裂,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提出了分期履行的還款計劃,并承諾今年6月30日前支付1萬元,雙方達成分期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但承諾期滿,被執行人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按期履行給付義務,且其法定代表人拒不接聽執行法官的電話。
8月21日,執行法官再次來到被執行人公司,當執行法官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張某履行給付義務時,張某仍以沒有錢為由進行推諉,并說:“我是企業法人,法院不能隨便執行我。”鑒于張某的態度,執行法官當即決定對其拘留15天。張某一看法院動真格了,現場傻眼,立即讓人送來執行款。
今年1至8月,安陸市法院集中開展專項行動31次,拘傳278人次,拘留87人次,有218件相關案件得到化解;執結刑附民賠償、人身傷害、追索勞動報酬、贍養費、撫養費等涉民生案件67件,執結金額2780余萬元;上傳拍品26件,成交金額1575.83萬元,溢價率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