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學“杜鵑鳥”,生而不養(yǎng)!
“爸爸……媽媽……”提起爸爸媽媽,剛剛牙牙學語的小詩(化名),眼里有些茫然和疏遠。因為太小,是否愿意跟隨父親一起生活,她無法給出答案。
小詩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不滿1歲的小詩由母親吳某監(jiān)護并隨其共同生活,父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700元。離婚后不到一年,吳某便將小詩寄養(yǎng)在其父母家,自己外出打工長期不歸。從此,小詩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我要求探視小孩,被告總是以各種借口拒絕?!痹胬钅潮硎?,小詩外婆還要照顧3個孫子女,沒有更多精力和時間照顧小詩,對小詩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他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
大冶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工作收入穩(wěn)定,能按約按時足額支付撫養(yǎng)費。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11月1日,他按季度將撫養(yǎng)費直接轉入被告農行卡賬戶上。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權益,承辦法官羅鋒通過電話、短信、實地走訪等途徑,聯系孩子的母親,但吳某始終沒有露面,也不予理會。
小詩的外公、外婆情緒激動,堅決不同意將小詩交給李某撫養(yǎng)。承辦法官通過解讀法律條文、講解典型案例方式,向老人說明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帶娃”的含義及正確方法,并圍繞孩子健康成長發(fā)展,結合雙方的工作、生活情況釋法析理、耐心疏導。經過多輪溝通,小詩的外公、外婆終于平靜了下來。
最終,大冶法院從保障未成年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出發(fā),充分考慮原告按約履責能力和良好家庭環(huán)境等情況,結合被告外出打工、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等實情,依法判決小詩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直至小詩成年之日止。
羅鋒意識到,僅靠一紙判決,仍無法真正實現兒童權益的現實保護,遂依法發(fā)出旨在保護小詩的“家庭教育令”,裁定李某不得拒絕小詩外公、外婆探視,母親吳某應多關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保持與孩子老師每月至少一次的聯系,如違反裁定,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官手記
大冶法院金山店人民法庭法官
羅鋒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旨在指導家長落實政策、依法帶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本案中,被告長期外地打工,將年幼的孩子寄養(yǎng)在父母家,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原告李某工作收入穩(wěn)定,能夠保障小詩的正常生活及今后學習開支,故小詩由李某撫養(yǎng)更為適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并發(fā)出“家庭教育令”。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乎億萬家庭幸福安寧,關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未成年人成長保駕護航,法院責無旁貸、任重道遠!
專家寄語
大冶法院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專家
曹云花
本案離婚媽媽將不滿1歲的孩子寄養(yǎng)在自己父母家,自己卻外出打工長期不歸家,這對孩子來說是不公平的。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對未成年人子女,父母除了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質供給之外,更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給予其高質量的關愛和陪伴,增強孩子對父母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開啟了依法帶娃的新時代,作為父母,對未成年人不能只“生”不“養(yǎng)”。世上有一種遺棄子女的鳥叫杜鵑,它將自己的蛋產在別的鳥類的巢里,生而不養(yǎng)。為人父母別學“杜鵑鳥”,應主動承擔起婚姻家庭生活的責任,不輕易放棄婚姻、家庭和孩子,要讓愛永遠在孩子生命里輕舞飛揚,讓智慧和包容陪伴孩子健康成長,讓良好的家庭教育、幸福的家庭環(huán)境溫暖孩子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