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衿博士說(二):穿越法哲學的叢林
在1949年的《洞穴奇案》一文中,作者富勒虛構了一樁洞穴探險者因受困洞中,而殺害并吃掉同伴的刑事案件,他圍繞此案撰寫了5位大法官意見書。50年后,又有法學家再次審理此虛構案件并撰寫了6篇判詞,共形成11篇判詞。這11篇判詞背后隱藏著不同的法哲學思想和價值觀,不禁令人深思。這些法哲學思想到底如何影響法官裁判?接下來,讓我們以無錫胚胎案、宜昌胚胎案、廈門胚胎案和深圳基因編輯案為引,看看法學博士們是如何穿越法哲學的叢林,到達智慧的彼岸!
01
中國式哲學立論為重大民事裁判注入思想偉力
為揭開重大民事裁判背后中國式哲學立論的謎底,以人民法院案例庫中唯一的廈門“冷凍胚胎案”為例,總結本案三個關鍵論斷作為思考線索,以下分別論述。
論斷一:人工生殖方式并不影響案涉胚胎權屬
國內法院對“冷凍胚胎”出現四種定性:人、物、倫理物、人與物之間的過渡。人們常用“自我意識”或“自我”界定胚胎生命,但會陷入兩難——肯定會默許基因編輯,否定會產生胚胎買賣或禁止繼承。其實,此主客二分法界分生死未能領悟生命意義,亦不知何為“草木瓦礫皆有良知,萬事萬物都是朋友”。民法母親保護生命所有意義,她的目光從故鄉遠眺到異鄉,生命才蓬勃有力。而今獨在異鄉為異客,我們也要站在母親描述的超出“單向度”理性的多維世界,在這里發現,大多數人的生命意義就是傳宗接代,胚胎載有“遺傳信息”應被保護。有人認為該類判決規避了民法“物”的概念,民法“物”屬“為我之物”,胚胎屬“自在之物”,馬克思認為實踐將“自在之物”轉化成“為我之物”,所以無錫胚胎案判決說“胚胎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理解過渡須從“倫理、情感和特殊利益”考量法律意義。
論斷二:丈夫生前整體同意可視為同意胚胎移植
婚姻的精神是愛情,車禍帶走了生命但帶不走丈夫的愛,愛總能超越生死,死生契闊、與子成說,我心永恒、愛無止境,愛情催發生育,此為民事合意推論。
論斷三:母愛是單親孩子順利成長的關鍵因素
法官用感性范疇的“母愛”對抗衛生部“保護后代原則”,底氣在哪?回顧三個論斷,法官分別評價了原告的胚胎處置自由、合同自由、單親撫養自由,標尺是傳宗接代、愛情、母愛,其實價值體系就是家庭倫理。中國人的家庭以情維系,此情在禮教中升華為仁義。丈夫雖走,可她還愛著心里的愛人和愛人最愛的家人,不僅有親情,更有仁義,這個家就從未分散。
可見,評價法律行為須有自己的法哲學立論。孔子的“忠恕”是“中國式哲學立論”之道的一種。“忠”是正心誠意、游心無窮,平衡個體兼顧群體,著眼現在放眼未來;“恕”是將心比心、人同此心,遵循法理通達情理,推演邏輯堅守仁義。“忠恕”兩心相通即為一顆瑕瑜互見、推己及人的裁判“真心”。
02
從無意識走向理性——法哲學思想何以支撐重大裁判
一、緣起:法哲學思想支撐重大裁判的必要性
首先,“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司法是不能脫離現實抽象存在,法官必須對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主動、及時的回應,法哲學思想有助于我們探求法的本意。其次是基于“回應型司法”的特性。“法院”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單元之一,其中一條重要的路徑是:從裁判典型案例到形成新的司法政策再到推動立法修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條款,規則全部來自法院審理的典型案例。最后,司法的影響力不可忽視。重大司法裁判通常會產生連鎖效應。“彭宇案”曾經引起軒然大波,“于歡案”“許霆案”等引發大討論,“后果主義”越發受到關注,實際上也是“三個效果”統一問題,法哲學思考可以推動司法活動更加符合公眾所追求的實質正義。
二、運用:以法哲學思想提升法官法律思辨力
要能動履職,這既是理念也是方法。妥善處理重大案件,要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案件最佳處理方案。比如“冷凍胚胎案”中,一審裁判并非于法無據,卻被認為是“不通情理”。二審法官引入了倫理與道德的評價,實現了法律規則、法官判斷與公眾認知的一致性。要嚴守司法規律,善用司法技藝,這是路徑。堅守“法治軌道”是基本素養,法哲學介入重大裁判時,要避免拋開“法的發現與法的證立”這一基本邏輯,將司法裁判異化為道德裁判。以“司法技藝”展示出的司法智慧、道德情感,關系到一個社會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的傳承與守護。要做好利益衡量,這是核心考量。如在“胚胎案”中,涉及了個人生育權、醫院的保管責任和倫理考量之間的平衡。
三、感悟:重大裁判中的底層邏輯
在審理一起屬于“首例”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時,我研究了互聯網行業的真實競爭狀況,總結出“流量競爭+流量變現”的競爭模式,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裁判。通過復盤審理重大案件的思維習慣,有一種感悟,法哲學思想早已融入自身知識體系中,成為一種法官“前見”,構成了審判思維的深層邏輯。比如我會特別注重探究真實的社會狀態、競爭狀態,正如社會法學強調的“不考慮人類生活的實際情勢,就不可能理解法律”;而案件中分析消費者福利,則是緣于經濟分析法學的影響。這種對法哲學的無意識自覺,必將逐步走向理性,并最終形成支撐司法活動的法哲學思想體系。
03
生命科技創新的法哲學航標:從人本到樂觀,照亮司法裁量的智慧之路
一、面對生命科技創新的兩種不同立場
湖北胚胎案、無錫胚胎案、深圳基因編輯案涉及一個共同的主題,即前沿生命科技的法律應對。生命科技創新的規制,可能會有以下兩種立場,即保守、謹慎的立場與寬容、積極的立場。不同的立場背后,本質上是不同法律思維的對抗。
二、涉生命科技創新的典型思維模式
1.管制優先思維與權利優先思維
在管制優先和權利優先兩種思維中,應當對前者保持更多的警惕,因為其很容易基于對舊事實的有限歸納而遏制技術創新。當然,警惕管制優先的思維,并不意味著管制是完全不必要的,但一定要弄清楚管制的正當性根據在哪里。
2.靜態—悲觀主義思維與動態—樂觀主義思維
任何創新都有風險,但不能因為有風險就止步不前,否則就會遏制一切可能的創新。在面對涉及創新的法律問題時,只要行為本身不足以造成“對他人具體利益的高度危險”,就不應當基于對未來的悲觀主義情緒,直接一禁了之。當然,動態—樂觀的思維也需要有限度,不能成為過度的冒進思想。
3.旁觀者思維與帶入式思維
為了避免權利—后果配置的錯位,必須摒棄旁觀者的思維,換之以帶入式的方式,設身處地地站在利益最密切相關者的角度考慮問題、作出判斷。
三、適配生命科技創新的法哲學原則
無論是面對生命科技創新的問題,還是在其他更加錯綜復雜的問題上,有必要在法哲學層面重申以下幾方面的理念:
1.人本主義的法學理念
人本主義法學理念,將人本身的價值實現作為所有人類活動的中心命題。這一理念要求我們尊重每一個個體的權利和尊嚴,不論是已經存在的生命還是潛在的生命。
2.具有樂觀想象力的法學理念
如何讓技術創新轉變為大多數人的幸福,是法律制度的使命之一。在這方面,法學理念要有樂觀的想象,更需要將這種想象轉化為現實的制度。
3.相信愛并以愛為終極訴求的法學理念
在因技術創新而引發的沖突中,人類最基本的情感——愛,可以提供重要判準。在創新所指向的充滿未知的世界里,愛是具有終極指向的判斷法理。
點評嘉賓
我們這個單元的主題是“以法律哲學思想支撐重大裁判”,三位博士法官基于三份背景案例,從不同角度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令人深受啟發。歸納三位博士的發言,我覺得大家主要談了三個問題:第一,為什么要以法律哲學思想支撐裁判,尤其是重大、疑難裁判;第二,有哪些法律哲學思想可以支撐重大裁判;第三,如何運用法律哲學思想支撐重大裁判。
一、為什么在司法裁判過程要運用法律哲學思想與方法?我認為,在裁判尤其是重大裁判中運用法律哲學思想與方法,具有眾多客觀現實原因。法律哲學思想與方法體現的是法律制度的價值追求和精神品格,法律正義的含義、法官應然和實然的角色、司法的方法等都是法律哲學內容與問題。因此,立基法律哲學、運用法律哲學思維有助于我們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含義,同時有利于法官在裁判過程中體現正確的政治方向、回應社會需求、人民呼聲,更好實現法理融合、三個效果的統一。
二、有哪些法律哲學思想可以支撐重大裁判?對這個問題,法學界和實務界都有過經典論述。張軍院長曾指出:“司法辦案,不僅要強調于法有據,努力追求規范的案件處理,還要結合甚至更多地考慮案發當地的社會實際、黨的司法政策以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要求。”“法律不只是作為條文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作為一種原則和精神而存在。歸根結底,法律適用離不開政治、政策的指導:即看怎樣處理問題更有利于促進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的實現。” ——這些考慮要素就是我們應當踐行中國法律哲學思想,就是在踐行將法律哲學思想和方法融入司法裁判過程。
三、如何運用法律哲學思想支撐重大裁判?一是要堅持守法與求變、安定與開放間的平衡。探求運用法律哲學思想與方法支撐重大裁判,首先需要恪守法律條文本身所固有的權威性、明確性、安定性底線。二是要將“懷疑論”“辯證法”融貫為裁判者的思維常態與職業習慣。善于運用法律哲學思維去看待和評價個案中事實與法律適用,深刻察覺糾紛背后的根源、利益糾葛,通過個案實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從而將當事人的權利價值、社會公共利益的秩序價值等放到更廣闊的空間和背景中去考慮。三是要在常規審判與個性司法間謹慎尋求突破。大多經典個案之所以成為世界級的名案、永載人類法治史冊,可能恰恰是因為這些判決沒有因循守舊、沒有機械適法,而是精當、深刻、恰到好處地運用了法律哲學思維與方法。
最后,我也衷心期待,作為全省法院系統學歷層次最高的一批業務骨干,能夠以本次論壇為起點,兼顧常規審判和個性司法間的平衡,能夠從自己每年審理的數百宗案件當中,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甚至指導案例的標準,充分釋法、精心培育,能夠運用法律哲學思想與方法,創造出一批能夠經得起時間檢驗、能夠“永載共和國法治史冊”的經典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