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每一個“少年的你”!湖北法院十起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發布
編者按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近年來,湖北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少年兒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護原則,將特殊、優先保護和雙向、綜合保護的政策精神貫徹到審判實踐之中,以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為目標,立足審判職能,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政策需要靠一個個具體案件落實,公平正義需要靠一個個具體案件彰顯,為進一步彰顯湖北法院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義,省法院在“六·一”兒童節到來之際,發布十起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涉及隔空猥褻、未成年人幫信罪、校外欺凌、變更監護權、撫養費糾紛、家庭教育令、司法救助等熱點難點問題,代表性強、覆蓋面廣。希望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注少年兒童事業,共同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10月,汪某某通過“快手”“拼多多”“微信”等手機軟件添加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為好友,后通過發送小額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誘騙對方拍攝并傳送裸體照片、視頻供其觀看。
裁判結果
葛洲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某某為尋求性刺激,通過手機軟件誘騙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拍攝并傳送裸照、裸體視頻供其觀看,嚴重侵害了被害兒童的人格尊嚴及身心健康,次數已經達到多次。依法以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
典型意義
隨著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各類犯罪手段也層出不窮,與傳統猥褻兒童犯罪相比,借助互聯網技術罪犯通過網絡方式的“隔空猥褻”手段更為隱蔽、危害范圍更加廣泛,對未成年人的危害可能更加嚴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聯網隔空猥褻兒童的犯罪案件,汪某某以網絡為媒介,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進行“裸聊”或發送“裸照”“裸體視頻”等方式進行猥褻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害兒童對性的認知、辨別能力較成年人差,心智不夠成熟、好奇心較強,對網絡性侵防范意識較弱,輕易落入了犯罪分子的“魔爪”中。人民法院始終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嚴厲懲處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性侵及網絡犯罪。本案中,法院還通過跨部門合作,對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時展開心理幫扶、司法救助等保護,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未成年人黃某受龔某某邀約,在明知他人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多次聯系李某某等人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并以現金形式將好處費轉給李某某等人。經查,李某某等人提供的4張銀行卡進賬總流水為107萬余元,出賬總流水為106萬余元,其中涉詐騙資金49萬余元。
裁判結果
仙桃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黃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從輕處罰。黃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應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低齡化現象日益突出,在校大學生成為該類犯罪的多發群體。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檢察官與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片區民警共同走訪黃某家庭所在的社區,了解其家庭背景及學業情況。經走訪發現,黃某對其父母感情較為淡漠,與社會閑散人員龔某某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在情感關系、金錢誘惑等因素推動下,法律意識淡薄的黃某走上了犯罪道路。考慮到黃某系某職業教育中心在校學生,犯罪時身心發育尚不成熟,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堅持法、理、情融合,凝聚公、檢、法、司合力幫助黃某修復與其父母之間的親情,通過宣告緩刑,促使其改過自新,繼續接受家庭管教、學校教育、司法機關幫扶,引導其重回正確的人生道路。通過該案的審理,彰顯了人民法院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全面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使命擔當,為未成年人被告人回歸社會預留通道,采取綜合司法保護措施,助其迷途知返。
建議背景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莊某某犯強迫賣淫罪一案及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發現案涉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某賓館在辦理未成年人酒店入住登記時并未仔細落實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四報告”制度,屢次有未成年人在此實施犯罪行為,遂向當地公安局及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司法建書,督促相關部門履職盡責、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建議內容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通過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核查當地賓館入住登記制度落實情況、經營資質等并根據核查情況予以處罰;聯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對轄區內旅館、酒店等行業場所的清查整治,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為未成年人入住賓館、酒店筑牢安全屏障。
建議效果
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議書后立即安排執法人員核實,認真落實監管職責,向轄區賓館的工作人員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賓館嚴格落實入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必須查驗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必須詢問監護人聯系方式并備案”“必須詢問同住人身份關系并備案登記”“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的管理制度。公安局在收到司法建議書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轄區內所有賓館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大力宣傳未成年人入住賓館“五必須”管理規定,重點打擊不按規定登記信息、未成年人入住時發生違法行為的賓館,加強賓館前臺工作人員培訓,建立長效管理制度。2023年度,公安局共處罰賓館違法案件198起,重點處罰未落實登記制度和“五必須”管理規定的賓館。法院以司法建議“小切口”,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社會治理“大問題”,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源頭預防,有效實現治理與治罪并重,不斷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社會防護網。
基本案情
2021年寒假,陳某受欒某邀約,到某酒店入住玩耍。欒某、劉某、柯某為取樂借故在酒店房間內對陳某進行毆打和猥褻,韓某、余某、嚴某、萬某等四人圍觀,余某還拍攝視頻后通過微信對外散播。上述人員均為未成年人。事發后,陳某了解到欺凌視頻被廣為傳播,精神嚴重受損,輟學外出打工。陳某父親知曉后報警,除韓某積極賠償并取得陳某諒解而被檢察機關依法決定不起訴外,其余六人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陳某父親將其余六欺凌者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裁判結果
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欒某、劉某、柯某的毆打和猥褻行為侵犯了陳某的身體權和健康權,韓某、余某、嚴某、萬某的圍觀對欺凌行為起到了鼓氣壯膽作用,且拍攝視頻事后傳播的行為更加重了陳某的精神損害程度,因此欺凌現場七人屬于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欺凌者侵權手段惡劣,給陳某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故對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陳某父親為照顧陪伴陳某辭去工作,所造成收入的減少應予支持。鑒于侵權人均為未成年人,故在扣減陳某放棄起訴的韓某的賠償份額后,應由其余六人的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案審結后,法院向六欺凌者的父母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并將全部賠償款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校外欺凌是侵犯青少年身心權益的“隱秘角落”,治理校外欺凌必須用法治武器。本案中,欒某等七人實施的欺凌行為,除韓某年滿十六周歲應負刑事責任外,其余六人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六人應對欺凌行為造成的陳某身體、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八條“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規定,六人的父母應對陳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支持被欺凌未成年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既能有效撫慰其受傷的心靈,也能充分對其他欺凌者及其監護人予以警示和震懾,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還向欺凌者父母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敦促家長正確教育子女,更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校外欺凌。本案的處理發揮了司法裁判對校外欺凌行為的遏制和預防作用,實現“辦理典型一案,促進解決一片”,達到預防校外欺凌的效果,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彭某與2007年出生的小盧(女)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23年1月雙方舉行訂婚宴,宴請了雙方親屬,彭某將30萬元現金給付小盧的父親盧某。同月底,小盧隨彭某赴外地共同生活,其間兩人拍攝了婚紗照,彭某還購買了結婚的金首飾。同年4月,兩人因感情原因分手,雙方既沒有舉行婚禮,也沒有領取結婚證。經村民委員會調解未果,彭某訴至法院請求小盧、盧某返還彩禮及其他款項共計44余萬元。
裁判結果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小盧訂婚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盧某為小盧訂立婚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而彭某與未成年人訂立婚約,亦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結合彭某與小盧共同生活時間、各方過錯情況以及當地風俗,最終法院酌定小盧、盧某向彭某返還22萬元。針對盧某的行為,法院對其發出《家庭教育令》,依法予以訓誡,并邀請婦聯和其他專業人員對盧某開展了家庭教育指導。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本案中,盧某法律意識淡薄,為其未成年人子女訂立婚約并收取彩禮,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是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不負責任的行為,也有違善良風俗和一般社會道德價值取向。法院通過發放家庭教育令的方式,教育引導監護人轉變觀念,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良好家風,確保他們在適合的年齡和心理狀態下能夠做出關乎自己人生的重要決定。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某的父母于2019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王某跟隨父親生活,母親田某不支付撫養費。王某父親于2020年再婚,與王某繼母生育兩個孩子,王某父親常年在外務工,王某與繼母共同生活。王某母親田某也已再婚,并生育一女,其因與王某父親之間的矛盾,在離婚后多年未關心和看望王某,在王某父親要求下,其于2020年3月11日支付王某撫養費3萬元。現王某以父親無力承擔三個孩子的撫養費,其又患耳疾需手術治療,將產生大額醫療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田某按照每月8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21年1月起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的撫養費。
裁判結果
本案經鄖西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田某按每月500元的標準支付王某撫養費直至王某年滿十八周歲。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田某作為王某的母親,在與王某父親離婚后極少探望王某,未能依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及家庭教育責任,忽視了王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田某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向田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并送達《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結案后,承辦法官對該案進行了回訪,了解到田某已經按時支付撫養費,但在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問題上存在困惑,即及時將信息提供給縣婦聯,并會同縣婦聯工作人員聯合對田某開展了家庭教育指導。
典型意義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可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家庭教育指導令》是人民法院建立家庭教育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創新司法實踐,對于敦促家長積極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具有正面引導作用。在處理離異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問題時,《家庭教育指導令》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本案中,田某作為王某的母親,因離婚而對田某疏于關心。法院在調解本案時,以維護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需求為出發點,向田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田某承擔起家庭教育的責任,并運用與婦聯的聯動機制,共同對田某進行家庭教育指導,以防孩子因家庭教育缺失造成心理創傷,幫助孩子在父母離異后仍能接受到穩定、連續且有益的家庭教育。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姚某系被監護人小麗(化名)的父親。周某系小麗母親,周某智力偏低,屬精神殘疾二級,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申請人姚某在家中多次對小麗實施嚴重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后法院判處姚某有期徒刑十年,現姚某在監獄服刑。目前小麗事實上由某村委會代為監護,某村委會向法院申請撤銷姚某對小麗的監護資格,并指定村委會為小麗的監護人。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裁判結果
羅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姚某的行為嚴重侵害小麗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據此申請撤銷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應予以支持。現小麗事實上由申請人某村委會代為監護,申請人請求指定其為小麗監護人的請求,依法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監護權既是權利更是法定義務,撤銷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監護人資格,是民法典規定的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的適用情形之一。為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在監護人實施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被監護未成年人等犯罪行為,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的未成年人處危困狀態時,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指定具有監護資格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防止未成年人監管缺位。本案中,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撤銷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并考慮被監護人家庭情況的特殊性,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賦予申請人某村委會監護人身份,保障了被監護人的各項基本權益,避免因監管缺失造成的社會問題,同時也強化了村委會在社區管理和保護居民福祉方面的責任與功能,促進了社區內部的互助與和諧。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未成年人劉某因左膝關節間斷腫痛被家人送往某醫院處進行手術治療。術后一年多,劉某及家人均按照某醫院要求進行康復訓練。2022年7月,劉某發現其左膝畸形,先后多次前往其他醫院治療,并被告知畸形系因2018年在某醫院處的手術導致。劉某多次要求賠償,并向區衛生健康局申訴。區衛生健康局受理申請后,委托武漢市醫學會對劉某與某醫院雙方之間的醫療損害過錯進行鑒定,結論為:認定某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與劉某左膝發育畸形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原因。雙方共同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劉某的傷殘等級等項目進行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劉某......綜合評定為八級傷殘;建議后續醫療費據實結算;自受傷之日起護理時間150日,營養時間150日。后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某醫院支付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415010.22元。
裁判結果
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醫院在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判決由某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334668元。考慮劉某是未成年人,身體殘疾對其今后的生活有較大影響,劉某的精神也受到嚴重損害,判決中包含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未成年人劉某因醫院醫療損害過錯導致左腿發育畸形,隨著年齡的增長,發育畸形可能進一步加重,對一個心智不健全、社會交往能力正在形成、世界觀人生觀正在成熟過程中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將接受的成長挑戰將會是一般人難以承受之痛。本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把握公正嚴明司法和善意文明司法之間的辯證關系,支持了劉某因八級傷殘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這一裁判結果是對受害者情感和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和彌補,彰顯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價值取向。本案同時對醫療機構也是鮮活警醒的案例,促使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遵守醫療規范,提高醫療服務的安全性,共同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汪某(十四歲)、楊某(十五歲)參與某學校跳高活動,當汪某正跳起時,楊某將海綿墊進行了挪動,導致汪某落下時跌在海綿墊外,造成左肘部受傷。汪某、楊某與學校就汪某受傷產生的醫療費等費用合計人民幣13萬余元賠償協商未果,汪某遂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來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楊某賠償汪某各項經濟損失8萬余元,楊某財產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賠償汪某上述損失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楊某及其父母未主動履行義務,法院執行時發現無可供執行財產。汪某后于2023年10月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承辦法官經審查認為汪某的救助申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遂迅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及時向汪某發放司法救助金5萬元。同時,法院還積極延伸司法救助功能,協調當地民政部門為汪某辦理了每月600元/人的困境兒童保障,并號召社會愛心人士為其捐助,汪某居住地鎮政府、村委會工作人員也多次通過捐款捐物、上門走訪等方式提供幫扶。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法院少年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延伸職能。近年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貧致困的情況仍有發生,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先和全面保護,按照規定優先發放司法救助金,不僅能緩解未成年人生活困難,還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本案中,法院在給予司法救助金解決汪某家庭急迫困難的同時,主動延伸司法職能,拓展救助思路,積極協調當地民政部門為汪某辦理專項補助、號召社會力量進行幫扶并定期開展回訪工作,將法治溫暖和社會關懷送到未成年人心間,實現了司法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銜接,幫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擁抱美好的明天。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十五周歲的張某與同學到肖某經營的文身店,肖某按照張某提供的圖案和要求在張某小腿部位進行文身并收取費用。2023年3月,張某再次到肖某店內,肖某在張某背部進行大面積蛇形文身并收取費用。張某文身被老師發現,張某父親才得知此事。張某父親遂帶張某到醫院清洗文身,經確診張某需進行激光聯合治療12次,歷時兩年且過程相當痛苦,清洗治療費用共計18000元。后張某及其父親將肖某訴至法院,要求肖某退還文身費用、支付文身清洗費用及精神撫慰金。
裁判結果
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文身時僅十五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肖某作為文身服務從業者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在未查驗張某身份證以核實年齡的情況下,為張某文身并收取費用,加之肖某提供文身服務時還未辦理營業執照,無相應經營資格,存在明顯過錯。張某父親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到法定監護義務,疏于管理和教育,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肖某退還文身費用并承擔清洗文身治療費用的60%,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文身的“低齡化”現象引起了社會的廣發關注,特別是隨著網絡社交軟件及短視頻平臺的興起,讓未成年人接觸文身的渠道愈加容易,已經逐步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還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今后的升學、職業準入等。國務院2022年即發布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從控、防相結合的角度,明確了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的責任和義務,也對企業、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作出禁止性規定,還細化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為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當擔負起家庭保護的義務,教育和引導子女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而文身服務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杜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企業、組織和個人發布的電子出版物或網絡信息,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的內容。本案作出文身店經營者返還文身費用,并承擔部分清洗費用,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裁判結果,對規范商家經營,維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未成年人文身已經不單單是家事和私事,家長、商家、社會共同合力才能打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方凈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