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燙傷1歲小孩,誰擔責?
父母因工作繁忙
到家政中心請月嫂照顧小孩
在此期間
如果小孩受到傷害
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近日,仙桃法院民一庭依法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張某因孩子張小某年幼需要照顧,遂與仙桃某家政中心及家政員劉某簽訂了三方合同,約定張某雇傭劉某為育嬰師,并于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家政公司中介費800元。2022年5月,合同到期后,張某與劉某約定再由劉某為其提供一個月的家政服務,但張某未與家政公司續簽合同,也未支付中介費用。
2022年6月,劉某在準備早餐的過程中不慎將張小某燙傷,張小某先后在醫院治療共花費20萬余元。張某認為,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張小某的生命健康權,要求劉某和家政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三方多次協商未果,張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劉某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家政中心在收取勞務介紹費后,對劉某的工作不存在管理和支配關系,與張某、劉某之間也不存在其他法律關系,因此,家政中心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
家政監護人可以將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張小某的監護人聘請專業的家政服務員照看小孩,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最后,仙桃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支付原告張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0萬余元。
溫馨提示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父母由于工作繁忙而無暇照顧小孩,在家政公司聘請家政服務員時要注意對其資質和實際能力進行審查。同時,在簽訂三方合同時也要注意辨別中介公司與專業家政公司,中介公司僅僅收取介紹費,不承擔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