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法院執行到位!3160萬!
2015年5月,被告十堰某實業公司與原告老河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行)簽訂了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被告某某實業公司將自己名下的位于十堰市一處房屋為抵押,為被告十堰某貿易公司在原告農商行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2016年6月,被告貿易公司與原告農商行簽訂了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原告履行了2792萬元的貸款發放義務。借款合同到期后,貿易公司拖欠2786萬本金及利息未還。農商行多次催收無果,遂將實業公司、貿易公司及公司負責人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貿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農商行償還借款本金2786萬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罰息。判決生效后,被告貿易公司仍未還款。2019年4月,農商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為盡快幫助農商行追回貸款,依法保護金融債權,市法院執行干警多次奔赴十堰市,送達財產報告令、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并向公司負責人說明執行依據及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后果。貿易公司在收到執行通知后,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但當前公司無力一次性償還銀行2700余萬元貸款。
執行干警通過執行“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貿易公司及其負責人名下數家銀行賬戶進行了查控凍結,但發現其銀行賬戶中確無足額存款償還貸款。按照判決確定的內容,執行干警依法對實業公司為貿易公司提供的抵押房產進行網絡司法拍賣。
執行過程中,干警發現該處房產因其他執行案件已被十堰中院查封。因該起執行案件中,農商行對該查封房產享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執行干警立刻與十堰中院取得聯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之規定,向十堰中院發出商請移送函,將查封房產移送老河口法院執行,由老河口法院辦理對該房產的續封、解封和變現分配等后續工作。
干警實地走訪調查了該公司的抵押房產,發現該處房產建造在一河道上,無土地使用權證,現由一家超市租賃經營,并對房屋進行了設計加蓋,存在較多瑕疵。為了盡快將房產變現,幫助金融機構及早收回貸款,執行干警組織雙方進行議價并最終確定起拍價為人民幣3160萬元。
5月31日,該處房產在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線拍賣。經過一個月的網絡咨詢、展示看樣,最終在7月1日,十堰某超市以3160萬人民幣的價格在公開競價中勝出,成功購得該處房產。7月17日款項到位后,市法院執行干警送款上門,將3160萬元執行款發放到申請執行人手中。該案3160萬元執行款從申請執行到司法網拍僅用時3個月便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