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也能被抄襲? 二創短視頻創作紅線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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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經常在網上沖浪,那你一定對這樣的標題并不陌生。
隨著信息媒介進入了全新的“視聽時代”,短視頻的發展也愈加火爆。娛樂短視頻因年輕化、碎片化、新穎性等特點在短視頻分區賽道中脫穎而出,吸引著眾多“吃瓜”用戶。
然而你知道,“吃瓜”也是需要技術含量的嗎?
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高新產業園人民法庭審結一起娛樂短視頻解說作品的侵權糾紛案件,某平臺發布娛樂短視頻的“吃瓜”自媒體因侵權被判處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
案件詳情
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一家娛樂全產業鏈的營銷宣傳服務公司,其依托互聯網媒體平臺運營娛樂賬號發布短視頻,享有500萬+粉絲。
某日,該公司在網站發現平臺上的一賬號存在侵權行為,該賬號與自己運營的娛樂賬號具有相似頭像、相同名稱,且發布相同娛樂短視頻內容,遂訴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賬號所屬的某技術公司及相關平臺立即停止搬運行為,刪除相關侵權短視頻,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37萬元。
被告某技術公司辯稱,涉案短視頻并非由其提供。根據公司后臺系統顯示,短視頻內容來源于廣西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該公司通過注冊賬號在己方公司蜂網后臺上傳視頻內容并進行收益。
其次,涉案短視頻并非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作品”。原告公司所發布的短視頻內容為對明星花邊、八卦內容進行剪輯,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獨創性”智力成果的要求,也不具有合法的權利來源。
同時,被告表示在某網站發布的涉案短視頻內容播放量極低,并未從中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原告公司所主張的短視頻經濟賠償金額明顯畸高。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旗下賬號在相關互聯網媒體平臺均發布了大量的娛樂圈短視頻解說作品,通過對于已有素材的片段的選擇、組合、設計、評論形成了具有自己風格的新視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原告公司旗下自媒體賬號發布的娛樂圈短視頻體現出了創作者個性化思想的表達,與原作品存在實質性差別,具有獨創性,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
被告未經授權,擅自注冊與原告相同名稱、相似頭像賬號,并上傳了大量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短視頻作品,侵害了原告相關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關于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因無證據證明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也難以確定被告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法院綜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獨創性及創作難度,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及社會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視頻的數量等事實,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
法官說法
“二創短視頻亂象”
(一)二創短視頻的“侵權紅線”界定
二次創作短視頻指建立在已有著作權的視聽作品之上,利用視頻素材進行再創作的短視頻。但這種再創作并不是對原視頻直接搬運或剽竊,而是設定腳本,以某角色、故事線或直接以原視頻作為基調,賦予新視角,采用改編、評論、惡搞、戲仿、混剪、拼接、引用等創作手法,融入原創新元素的再創作。
在判定其是否逾越侵權紅線,要從思想表達、構成實質性相同與否、是否搶占原作市場份額、獲得商業利益等方面綜合考量。
(二)合理使用”版權意識的再提高
我國互聯網普及率超過70%,有超過10億的網民,是互聯網文化的基石,是觀眾也是作者,只有網民的整體版權意識提高,才能改善視頻行業侵權的根本現狀,做到有意識保護自己的著作權,有意識不侵犯他人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