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買賣合同關系就不成立嗎?
未簽訂紙質的買賣合同,對賬單沒有雙方簽章,僅有微信聊天記錄、發票和無簽章的對賬單等證據,能否證明雙方存在真實交易關系?
賣方找買方要錢,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9日,某服飾公司財務人員邵某通過微信與某包裝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建立聯系,產生業務往來。在產生的5筆交易中,該服飾公司于2018年8月、2019年5月支付了2筆交易的貨款,但拒不支付另外3筆共計11萬余元貨款,理由是交易屬于邵某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且未與該包裝公司訂立紙質合同,也沒有財務人員簽字、對賬單、入庫單、送貨單,交易無效。該包裝公司經催要無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訂立合同的形式不僅僅包括通過簽訂紙質的書面合同、口頭形式約定等,亦可通過微信聊天方式訂立。某包裝公司與某服飾公司的業務往來均由某包裝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與某服飾公司員工邵某微信溝通,邵某以某服飾公司名義進行相關活動,足以認定邵某是履行職務行為,涉案買賣合同法律效力應由某服飾公司承受。
雙方在此之前的業務中均是通過微信聯系業務,并支付相應款項,可見通過微信訂立合同、支付款項是雙方的交易習慣。某包裝公司主張的付款金額,與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的某服飾公司發出的對賬單金額一致。
結合全案證據和雙方陳述,足以證實雙方之間的買賣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行為合法有效。鑒于某包裝公司已履行了供貨義務,某服飾公司對金額也并無異議,且某服飾公司將某包裝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進行了抵扣,故對于某包裝公司主張某服飾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法判決:某服飾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包裝公司支付貨款116684.68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很多企業方便快捷,通過微信、QQ、口頭、電話等方式訂立合同,商業往來中留存證據的意識也比較薄弱。交易是便捷了,法律風險卻與日俱增,一旦產生糾紛,往往陷入被動。
誠信經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基本準則,企業之間商事往來要有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但即使是誠信經營的企業,也要認真對待合同,防范風險。無論交易金額多少,都要規范操作,仔細擬定或閱讀合同,對合同主體、標的物狀況、價格、數量、交付標準、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等作出明確約定,并即時保存證據。
“丑話說在前頭”是為了長期合作
“先小人,后君子”才是真君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單證的同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