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法院對32人涉黑涉惡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5月29日下午,荊門市東寶法院與設在荊門市看守所的科技審判法庭視頻連線,遠程一審公開宣判黃錫元、黃同林、黃春和等3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罪一案。這是荊門法院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公開宣判的又一起涉黑涉惡案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錫元、黃同林、黃春和等32人無視國家法律,聚集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妨害公務、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騙取貸款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對京山市等一定區域和部分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黃春和在2002年至2012年底,伙同張平林、張國兵、羅興平、劉凱、張雷、徐運平、程俊華等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在京山石龍、屈家嶺、武漢等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犯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黃錫元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尋釁滋事罪、包庇罪、強迫交易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串通投標罪、騙取貸款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高利轉貸罪、抽逃出資罪、挪用資金罪,應當按數罪并罰的原則予以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黃同林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尋釁滋事罪、包庇罪、強迫交易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串通投標罪、騙取貸款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高利轉貸罪、抽逃出資罪、挪用資金罪,應當按數罪并罰的原則予以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黃春和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惡勢力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尋釁滋事罪、窩藏、包庇罪、強迫交易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串通投標罪、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抽逃出資罪、挪用資金罪,應當按數罪并罰的原則予以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綜合各被告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立功、賠償諒解及自愿認罪認罰情況,對其余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依法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依法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