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展播(12)| 嚴審關聯交易 嚴防破產逃廢債
——宜昌兩級法院不予受理湖北某水泥公司申請破產清算案
湖北某水泥公司以其經營管理不當,多年負債經營,已嚴重虧損,于2017年12月政策性關停至今,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為由,向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五峰法院經審理查明,湖北某水泥公司于2013年5月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元,經營期間的唯一業務是2013年6月與其股東宜昌某企業集團簽訂的某水泥生產線項目工程代建協議,湖北某水泥公司負責項目建設和建成后兩年的調試運營,宜昌某企業集團負責項目投資,投資總額為1.833679億元包干。生產線于2015年竣工驗收,于當年年底交由湖北某水泥公司生產經營。2017年12月,兩年調試運營期限屆滿后,湖北某水泥公司停止生產經營,宜昌某企業集團將生產線無償收回后交由其另一家控股公司宜昌某水泥公司生產經營,湖北某水泥公司未提出異議。截至破產清算申請時,湖北某水泥公司涉及多起訴訟及未執行完畢案件,且未執行完畢案件金額巨大。
2022年1月,經審計,湖北某水泥公司資產總額清查數為6136萬余元,負債總額清查數為7578萬余元,所有者權益清查數為-1444萬余元。經審查,湖北某水泥公司對其中4000余萬元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流動資產沒有催討或訴訟等主張權利的記載,對宜昌某企業集團至少4900余萬元的負債不能詳盡合理說明債務發生的時間及必要性,對宜昌某企業集團收回水泥生產線交由宜昌某水泥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亦沒有異議,有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縮水資產及虛構關聯公司債務等嫌疑。2017年湖北某水泥公司停止生產經營后,其法定代表人和職工均到宜昌某水泥公司就職,部分員工仍與湖北某水泥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兩家公司存在人事管理上的明顯混同。綜上,五峰法院認為,湖北某水泥公司與宜昌某水泥公司、宜昌某企業集團存在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上的混同,審計報告不足以反映其資產負債真實情況,其申請破產清算有逃避債務的嫌疑,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其破產清算申請。
湖北某水泥公司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宜昌中院依法維持原裁定。
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務是司法實踐中“逃廢債”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嚴厲打擊各類逃廢債行為,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本案中,湖北某水泥公司有5000萬元注冊資本,唯一的經營業務是為股東宜昌某企業集團修建水泥生產線并代為經營,投資金額由宜昌某企業集團包干,湖北某水泥公司不僅沒有盈利,還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縮水資產及虛構關聯公司債務等嫌疑,使得多起執行案件得不到執行,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宜昌兩級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湖北某水泥公司的破產申請,嚴防其借“破產”之名行“逃廢債”之實,避免破產程序淪為替企業開“死亡證明”的簡單走過場,同時利用執行強制措施,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破產逃廢債、維護公平誠信市場環境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