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藏起來”的孩子如何得到健全的愛
“法官,求你給她再做做工作吧。”
“我們是真的很想孩子啊!”
在承辦法官趙利榮印象中,每次見到潘一和他的父母,他們都要聲淚俱下,一遍又一遍訴說想見見孩子。
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權一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父母雙方都想要孩子,本是一樁好事,但如果為了爭奪孩子導致關系交惡,出現“搶孩子”“藏孩子”,不僅會對孩子的心靈造成更大傷害,也會為法院后續的審理工作帶來難題。
夾在離婚糾紛中的孩子
愛情之初總是美好的,正如潘一(男)和丁茜(女)一樣,他們也曾相愛相知,走進了婚姻的殿堂。
可婚后卻慢慢發現,兩人的觀念、性格、脾氣等方面不合,常為瑣事爭吵不休,僅僅3年,這個小家庭便分崩離析。
大人之間分開便也就分開了,但兩人還有一個年僅2歲的兒子文文。
文文出生后就一直和媽媽及外祖父母生活,后來奶奶以放暑假帶著玩幾天為由,將他帶走。之后,丁茜想盡辦法均無法見到文文,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訴訟環節知曉了文文的信息后,丁茜便將孩子帶走撫養。
從那以后,潘一和他的父母再也沒有見到過文文。
雙向聯動打破多年僵局
這起離婚糾紛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兒子文文的撫養權問題。
“法官,不是我不讓他看,是他們搶走文文在先,導致我兩年多都沒能見到孩子,我很害怕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
初見丁茜時,她堅決拒絕讓潘一及其父母見孩子。
當事人都存在藏匿孩子的情況,無論將孩子判給誰,另一方的探望權都可能無法得到保障。對孩子而言,缺失任何一方的關愛,都可能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面對這一兩難問題,承辦法官一時間也犯了難。
離婚訴訟不能僅僅只解決成年人之間的問題,怎樣才能化解他們之間的矛盾呢?
思考良久,承辦法官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向潘一與丁茜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他們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為了維護文文的合法權益,承辦法官又主動邀請區婦聯委派未成年人權益代表參與案件審理,同時邀請家庭教育指導站老師參與調解,共同尋求解決方案。
在承辦法官和指導老師、未成年人權益代表的耐心勸導下,潘一和丁茜都意識到了自己的問題,表示愿意暫時擱置其他爭議,好好商量孩子的撫養事宜。
“我會將孩子從外地帶回來,但是孩子得跟我。”丁茜堅持。
潘一立即表示反對:“你不能以這個為談判條件,我不想孩子長大了認為是我不愿意撫養他。”
眼見著兩人又爭執起來,承辦法官站了出來:“其實孩子缺失任何一方的關愛都會有遺憾。從有利于文文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建議你們選擇共同撫養。”
共同撫養?
潘一和丁茜頓時眼前一亮。
經過近5個小時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選擇共同撫養孩子,文文平時由丁茜撫養,節假日則和潘一及其爺爺奶奶生活,孩子的學費、生活費等由雙方共同承擔。
調解協議簽訂后,爺爺奶奶拿出了準備好的蛋糕和禮物交給丁茜:“明天是文文生日,我們準備了他最喜歡的奧特曼,麻煩你帶給他。”
看到老人對孩子的關心關愛,丁茜內心也頗為感動,當即表示:“等周末放假了我就帶他回來,晚上開視頻一起為他過生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