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區法院判決荊門市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
近日,荊門市掇刀區法院對檢察機關訴東寶區財政局未履行收回受損財政資金法定職責一案作出一審宣判,確認被告東寶區財政局對被套取的國家財政專項補助資金109萬元在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之前未依法履行收繳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東寶區財政局采取有效措施,繼續履行收繳被套取的國家財政專項補助資金109萬元的法定職責。該案系荊門市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間,東寶區宗云養殖合作社、邱灣養殖合作社負責人編制虛假項目申報材料,以合作社的名義向被告東寶區財政局的二級單位東寶農發辦申報國家財政補助,共計套取國家財政專項補助資金119萬元。2017年10月,檢察機關向被告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被告履行法定職責,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國家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在法定一個月內,被告并未追回該受損的財政補助資金。2018年2月,檢察機關以被告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國家財政專項補助資金109萬元(檢察機關已扣繳10萬元),未能完全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仍處于被損害的狀態為由,向掇刀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作出《財政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追回被套取的國家財政專項補助資金109萬元。迄今,兩合作社負責人均未履行《財政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
法院認為,東寶區財政局對國家補助資金撥付、使用負有監管職責,對因違規違紀而受損失的財政資金負有追回的職責。2015年東寶農發辦原主任黎某、副主任方某濫用職權案中已經查明因黎某、方某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專項補助資金109萬元被套取,被告對該被套取的國家專項補助資金有收回的法定職責,但被告遲至2017年10月25日檢察機關向其發出《檢察建議書》時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追繳,致使國家財產長期處于被侵害狀態,已經構成怠于履行行政職責的不作為行為。同時,被告雖然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了財政行政處罰,但行政相對人至今并未主動履行該處罰決定,退回套取的國家專項補助資金,故被告應當繼續履行法定職責,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國家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東寶區財政局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