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公開宣判熊才祥等31人重大涉黑案
2月21日,鄂州中院二審公開宣判熊才祥等3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故意傷害、聚眾斗毆、串通投標等罪名一案。該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是鄂州建市以來被告人數最多、案情最復雜、社會關注度最高的刑事案件。
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以熊才祥為組織領導者,以鄭槐彬、駱永剛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犯罪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1998年至2004年,被告人熊才祥為承攬鄂州市鳳凰街道辦事處洋瀾村建筑工程,糾集被告人陳浩軍等人多次實施針對競爭對手的故意傷害行為,逐步形成惡名,后又通過“2006年9月砍傷周立根等人案”“2007年4月華堂景苑聚眾斗毆案”等嚴重犯罪案件,確立該組織的強勢地位。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樹立其非法權威,該組織共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案件40余起,造成2人重傷,11人輕傷,部分群眾債臺高筑等嚴重后果。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鄂州市鳳凰街道辦事處洋瀾村及周邊區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該區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熊才祥等31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等多項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一年九個月到二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熊才祥等24人分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五人制合議庭進行審理,針對上訴請求,對案件重新進行審查,嚴把案件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訴訟權利。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熊才祥等3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故意傷害、聚眾斗毆、串通投標等罪名一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熊才祥、鄭槐彬、駱永剛等23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維持原判。被告人鄭小燕在二審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二審宣判前,邀請同級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切實保證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