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終審宣判方家旺、曾靚怡等14名被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注冊會員多達17715人次,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總計高達4292余萬元,歷經一審、二審程序審理,14名被告獲刑并處罰金。
6月24日,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被告人方家旺、曾靚怡等14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引誘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對14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7年4月,被告人方家旺以湖北寒溪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名義,與被告人曾靚怡達成“互聯網+國學”項目合作協議。后來,曾靚怡邀約被告人李某龍、何某、李某共同參與項目合作,李某龍又邀約趙某龍、毛某榮(另案處理)等人,共同組成項目合作團隊,共同出資、制定方案,搭建了湖北寒溪文化藝術品收藏平臺。該平臺宣稱繳納200元人民幣注冊會員后,即可登錄寒溪文化官方網站購買資產包。資產包發行完畢后,會員相互之間發生交易,資產包在每個收益周期內可以產生靜態收益。此外,推薦他人注冊、購買還可獲得發展下線會員產生的動態收益。同年6月,被告人方家旺、鄧某云、周某特及何某峰(另案處理)等人又將該平臺升級。升級后的平臺除增值包外,另上線發行藝術幣項目,購買藝術幣亦可享受收益。截至案發,該傳銷組織通過發行資產包、藝術幣等形式,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會員層級超過3層,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達120人以上,注冊會員賬戶累計17715人次,騙取財物近4292余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方家旺、何某、黃某林、鄧某云、周某特、張某先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方家旺、曾靚怡等人組織和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且情節嚴重的事實清楚。方家旺、曾靚怡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人方家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曾靚怡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其余各被告分別判處四年二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處十萬元至二萬元罰金。追繳14名被告人違法所得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