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大保護十大案事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實施,依法加強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修復和保護,全省各地法院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審判理念,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涌現出一批嚴格追究破壞生態環境法律責任、創新環境資源司法保護機制、服務保障流域綠色高質量發展的典型案例和事例。近期,湖北省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社會發布湖北法院長江大保護十大典型案事例。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湖北某甲公司與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簽訂招商合同,約定在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某地建設康養旅游項目,后項目實施變形走樣,規劃中的康養項目基本沒有進展。湖北某甲公司、湖北某乙公司、長陽某甲公司和長陽某乙公司為牟取經濟利益,在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有組織、有預謀的以應急排險、項目場平等名義在康養項目所在地非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白云巖并加工銷售。2021年9月,第二輪第四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湖北發現,康養項目實施過程中違規超紅線開挖山體,引起周邊山體嚴重滑坡和開裂,人為造成地質災害。本案經審理查明,四被告非法開采白云巖共計1,119.92萬噸,礦產品價值90,078,688.33元,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6,487,777元,生態修復費用20,100,657.58元,嚴重破壞當地生態環境,造成較大負面社會影響。2023年10月,長陽某甲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被追究非法采礦刑事責任。2022年7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將該案移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后由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四被告依法連帶承擔因非法采礦造成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6,487,777元及二倍的懲罰性賠償,共計19,463,331元,并要求被告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四被告分別以委托方、發包人、建設單位等身份共同實施生態破壞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支付服務功能損失費、懲罰性賠償金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四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帶承擔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6,487,777元、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金6,487,777元;湖北某甲公司、長陽甲公司、湖北某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在湖北省省級媒體上就其破壞生態的行為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主動就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在《湖北日報》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長江大保護的典型生動案例。被破壞的生態環境位于長江重要支流清江中下游,三峽庫區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范圍內,是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關系長江流域的生態安全。本案對訴訟順位、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的認定及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確定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探討。特別是作為湖北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件,人民法院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綜合考慮了侵權人的惡意程度、侵權后果的嚴重程度、侵權人因破壞生態行為所獲的利益或者侵權人所采取的修復措施及效果等因素綜合認定,意在通過讓惡意的不法行為人承擔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達到充分救濟受害人、制裁惡意侵權人的效果,具有懲罰、震懾、預防等多重功能。本案通過判決故意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后果的侵權人在補償性損害賠償之外承擔懲罰性賠償,有助于遏制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侵權行為,為實現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全面保護提供了司法范本。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間,被告單位十堰市某環保工程公司因管理的凈化廠水質不達標、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而多次受到行政處罰。在此期間,被告人胡某、庹某、夏某、王某、石某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排水口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備的“量標管”與“進水管”接口對調,讓監測設備通過“量標管”抽取犯罪分子放置在機箱中裝有自來水和正常排水的混合液,以替代監測設備應該抽取的排水水樣,進而干擾環境質量監測系統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因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嚴重失真。在此期間,該公司運營的水質凈化廠將大量含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質達標要求的水體排入河流。
裁判結果
張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七條均對保護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不受侵害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單位和五被告人采取“掛瓶子”的手段干擾水質質量監測系統采樣,危害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將含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質達標要求的水體排入水體,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造成了嚴重影響。張灣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對十堰市某環保工程公司判處罰金,對被告人胡某、庹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和一年五個月,對被告人夏某、王某、石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刑罰,并宣告緩刑。
典型意義
該案是十堰地區首例干擾排水口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致使監測數據失真的刑事案件,也是人民法院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的具體實踐。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的基礎工作,平臺監測數據精準化有助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了解環境污染現狀,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客觀科學的決策依據。本案所涉違法行為區別于傳統的直接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直接污染行為,通過采取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從而掩飾其排放不符合標準水體的違法行為。此類作案手法較為隱蔽,難以及時發現,對生態環境安全構成了潛在威脅,必須堅持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打擊。此案的處理一方面警示相關企業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實履行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升行業自律意識,切勿抱有僥幸心理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逃避監管,另一方面也提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自動監控平臺、大數據分析等現代信息手段,對有數據異常的情況應迅速排查問題點,構建全方位全過程監管體系。同時也鼓勵公眾參與環境監測與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國家電投集團湖北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區建設施工過程中,超審批紅線使用林地、土地。經夷陵區林業局認定,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為27611.27平方米(合41.41畝),其中林地27362.07平方米(合41.04畝),耕地249.2平方米(合0.37畝)。2022年10月,被告主動對被損毀林木地塊進行修復,重建復綠面積為32841平方米。經相關機構調查及專家評估認定,損毀林地的各項生態功能不復存在,各項生態效益年損失量為48011.62元,且新造林約5年方能郁閉成林初步具備生態功能,發揮生態效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共計288069.72元。2024年2月2日,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在正義網發布公告,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定期間內,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涉林業、土地資源及生態環境所遭受損害亦未得到修復,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宜昌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國家電投集團湖北某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造成森林植被破壞,影響周邊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訴請該公司承擔生態破壞責任。
裁判結果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成立,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審理過程中,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國家電投集團湖北某公司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的事實及訴求均無異議,并表達了希望進行調解的意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邀請宜昌市林業和園林局提供專業意見,積極引導被告國家電投集團湖北某公司通過購買長陽縣林業碳票的形式履行損害賠償義務,最終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國家電投集團湖北某公司依約履行了調解協議所確定的義務,購買了長陽縣林業碳票,購買碳匯3164.56噸(金額288069.72元)。
典型意義
加強對長江流域森林資源的保護,是回應流域整體生態環境優化,確保長江流域水系水量涵養和生態活力的必答題。本案是湖北省首張林業碳票簽發后認購林業碳匯數額最大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宜昌法院首例運用“林業碳匯+生態司法”機制異地認購碳匯的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被告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雖已進行了補植復綠,但補種的樹木為幼樹,約5年方能郁閉成林初步具備生態功能,發揮生態效益,無法彌補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人民法院在認定客觀事實存在的基礎上,積極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引導被告異地購買碳票,抵賠其造成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探索將認購碳匯融入環境資源審判實踐,促進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動態平衡和總體恢復,為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天某公司與黃陂三里橋街道辦于2005年1月24日簽訂《漁場承包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三里鎮漁場大湖水面及精養漁池,經營期限三十年,自2005年1月30日起至2035年1月29日止。2006年5月,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政府批復成立草湖區級珍稀水禽濕地自然保護區。2008年1月,武漢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建立黃陂草湖市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天某公司(乙方)與黃陂三里橋街道辦(甲方)于2021年6月11日簽訂《解除<漁場承包合同>協議書》,約定:該《漁場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乙方先行停止與該合同有關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對乙方投資建設辦公、生產經營設施等的補償事宜。補充協議內容與本解除協議內容有不同約定或相沖突約定的,以補充協議為準。同月23日,天某公司(乙方)與黃陂三里橋街道辦(甲方)簽訂《解除<漁場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甲方于第三方單位評估報告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依據該評估結論向乙方支付下余補償款。逾期補償不到位,則甲乙雙方簽訂的《解除<漁場承包合同>協議書》失效。乙方承包范圍內養殖的各類水產品甲方不予補償,由乙方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捕撈出賣。期間不得人工投食喂養,不得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濕地保護、水體及水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2021年11月30日,黃陂園林和林業局出具《草湖濕地保護區拆除天某公司飼料加工廠辦公樓后修復方案》,修復費用合計647535元。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天某公司在承包草湖濕地自然保護區大湖水面進行漁業養殖過程中違反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被告在自然保護區成立后仍然繼續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了《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也不符合《武漢市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被告天某公司未能提交其在自然保護區成立后獲得養殖和捕撈的合法許可,其關于簽訂漁業承包合同在前,自然保護區成立在后,且其已經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抗辯意見本身亦不能免除或減輕因其在自然保護區成立后仍長期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被告天某公司繼續進行生產經營行為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構成對草湖濕地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實危險。武漢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天某公司停止在武漢市黃陂草湖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繼續開展漁業養殖生產經營活動,要求被告天某公司按照武漢市黃陂區園林和林業局出具的《草湖濕地保護區拆除天某公司飼料加工廠辦公樓后修復方案》在武漢市黃陂區草湖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修復生態環境。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當前我國發展正處于轉型的關鍵時刻,環境損害或生態破壞一旦發生,其后果往往不可逆轉,在深刻總結以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我們國家提出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的原則。預防為主原則要求對開發和利用環境的行為所產生的環境質量下降或環境破壞等應當事前采取預測、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帶來的環境損害。本案精準適用預防原則,將生態環境價值的優先性建立在和其他價值的利益衡量基礎上,人民法院結合現場勘查的有關情況判斷被告天某公司繼續進行生產經營行為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構成對草湖濕地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實危險,故作出禁止被告天某公司在草湖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繼續開展漁業養殖生產經營活動的裁判,生動詮釋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的指導思想。
本案判決書獲得2023年全國法院環境公益訴訟優秀裁判文書二等獎。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4日,來鳳縣河湖長制辦公室向被告來鳳縣農業農村局下屬的來鳳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來鳳縣人民檢察院送達《關于張南高速宣咸段來鳳北互通處違法線索的移交函》,載明:“湖北交投鄂西高速公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建于來鳳縣三胡鄉三堡嶺村3組干河溝河處的張南高速宣咸段來鳳北互通處項目段存在侵占河道、施工棄渣棄土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等違法行為。”被告來鳳縣農業農村局收到該移交函后,分別向湖北交投鄂西高速公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關于責令限期拆除非法構筑物及清除傾倒渣土的通知》及《關于違反水事違法行為催告通知書》。
來鳳縣人民檢察院收到線索移送函后,在履職過程中認為來鳳縣農業農村局對張南高速宣咸段來鳳北互通處項目段施工過程中,施工方將廢土渣石堆放在三堡嶺村3組干河溝河道內阻塞河道的問題,可能存在未依法履職的情形,來鳳縣人民檢察院向來鳳縣農業農村局作出《檢察建議書》。因來鳳縣農業農村局未予以書面回復,并且經現場勘驗發現,被堵塞河段干河溝河道已被暫時疏通,河道內混凝土結構的蓄水池已經拆除,但堆放在河道及岸線上的渣土、渣石未完全清除,河道內廢棄涵管未予拆除,河面被阻塞情況仍然存在,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來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來鳳縣農業農村局作為行政執法單位,在收到移交函后分別向湖北交投鄂西高速公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關于責令限期拆除非法構筑物及清除傾倒渣土的通知》,在收到來鳳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后,再次下達了《關于違反水事違法行為催告通知書》。但根據現場勘驗可知,堆放在河道及岸線上的渣土、渣石未完全清除,河道內廢棄涵管未予拆除,河面被阻塞情況仍然存在,故違法狀態依舊持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均禁止傾倒、堆放、棄置廢物,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為,同時針對該行為均有明確的行政處理方式。來鳳縣農業農村局僅以作出三份通知書為由便認為其履行了法定職責,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責令被告來鳳縣農業農村局對來鳳縣三胡鄉三堡嶺村干河溝河道被阻塞問題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典型意義
長江流域的生態保護離不開綠色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是長江流域高質量發展的既定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明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觸犯侵占長江流域河道這條“紅線”。本案系因高速公路施工建設過程中涉及到河道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涉河道屬于酉水河支流,酉水河為長江支流沅江的最大支流,貫穿渝、鄂、湘三省邊區,是土家族的母親河。來鳳縣農業農村局在收到侵占河道的違法線索后,先后向案涉建設施工單位下達三份通知書,要求其進行相應整改,案涉建設施工單位雖進行了整改,但是河面被阻塞情況仍然存在,長江流域河道依舊遭到侵害。人民法院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判決責令來鳳縣農業農村局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確保案涉河流水清河暢。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提出加強長江流域司法保障體系建設,完善長江流域環境司法和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的要求。本案系來鳳法院首次運用“河湖長+法官”聯動協作工作機制,通過全流程監督方式,協同來鳳縣河湖長制辦公室各成員單位,共同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職盡責,協調好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打通經濟和綠色“雙向奔赴”的通道,共同提升長江大保護水平,共筑水生態保護網。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湖北某化工公司所屬石膏堆場試放石膏漿時,因回水管道堵塞,致石膏液經排滲管溢流至防滲未完工場所產生滲漏,造成地下水污染及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后果。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場查勘環境污染現狀,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引導湖北某化工公司聘請第三方機構制定生態修復方案,從源頭減量、中端控制、末端治理三方面進行污染治理。2022年,黃岡市生態環境局作為黃岡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向湖北某化工公司主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委托鑒定機構編制監測方案、評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經參考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省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關于因滲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21373420元的鑒定意見,黃岡市生態環境局與湖北某化工公司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湖北某化工公司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1373420元用于生態環境修復,賠償數額分年度或分階段執行,并明確了雙方對周邊地下水環境的持續跟蹤監測義務以及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后果。
裁判結果
2023年1月,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申請,依法公告后聯合執法部門現場檢查污染治理項目運行情況以及周邊敏感水質監控、監測情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協議具備合法性、可行性,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確認條件,裁定確認協議有效。裁定生效后,經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回訪,湖北某化工公司已建成運行濕排干堆工程,從源頭減少86%滲濾液;現已按約定足額支付兩期賠償款9998413元,并對外公開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地下水環境監測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典型意義
本案系工業生產滲漏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在司法確認案件審查過程中將生態環境修復作為重要考量因素,現場查勘企業污染治理項目運行情況,確保環境修復方案切實可行。特別是結合生態環境恢復時間節點存在不確定性因素,充分考慮企業經營狀況,兼顧企業持續經營健康發展與生態環境修復目標,參考專業鑒定意見,對雙方達成分年度或分階段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協議依法予以確認有效,賦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強制執行力。同時,人民法院主動做好生態環境修復的“后半篇文章”,聯合執法部門共同回訪鼓勵企業通過污染治理項目修復環境,提高防范環境污染事故能力,督促企業主動履行生態賠償和水環境監測義務并接受社會監督,在履行司法職能中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全方位司法服務與保障。
基本案情
畢家畈塔位于赤壁市神山鎮畢家畈村,是一座清代修建的通高十八米的五層石塔,對研究清代民間石塔的建筑工藝和宗教文化具有重要意義。該塔于2014年6月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021年6月4日,赤壁市人民檢察院經現場調查發現,該塔塔身生長有多株小型樹木,植物根系膨脹造成石塊開裂,同時塔基底座青石被不法人員撬松散落一旁,塔頂和兩個卷曲上翹的塔角已風化脫落去向不明,整座塔身存在嚴重破損及安全隱患。檢察機關認為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稱赤壁市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的情形,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訴訟。赤壁市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赤壁市文旅局于2022年3月對畢家畈塔塔頂植被樹枝進行了清理,并在塔基四周安裝了圍擋,設立了安全提示牌。
裁判結果
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赤壁市文旅局作為文物保護行政部門,應對畢家畈塔的安全負責監督管理,將該塔的日常保養維護和歲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保持整潔、安全、穩定的良好狀態,通過定期巡視檢查及時掌握排查安全隱患,妥善處理整治。結合檢察院起訴和法院查明事實,赤壁市文旅局在發現塔身石頭松動、石縫長有植被,存有安全隱患后,并未及時處理整治。在赤壁市人民檢察院向其送達檢察建議書后僅清理了塔基底座植被,鑒于該塔修繕工程項目已于2021年12月獲批,據此判決責令赤壁市文旅局應繼續履行職責,支持了赤壁市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求。
典型意義
文物是文明的載體,是中華燦爛歷史的記憶與傳承,是全民族的財富。重要的文物資源是一個地域或某類文化的集中展現。文物保護部門針對歷史悠久、急需修繕的文物要盡到日常監管職責,否則文物損毀難以挽救。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倒逼行政機關加速安排搶救文物、履行監管主體責任。本案判決生效后,赤壁市文旅局組織對塔基進行了加固等保護性維修,并進一步編制完善了畢家畈塔維修工作設計方案,爭取了專項維修資金全面消除安全隱患;與畢家畈村簽訂了文物保護責任書,建立了市、鎮、村三級文物管護網絡;組織應急、消防、宗教等常態化開展聯合執法,強化畢家畈塔安全及周邊環境監管。實踐證明,強有力的司法監督可以形成充分合力,壓緊壓實職能部門的責任,確保法律法規嚴格實施,有利于從總體上促進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利用的協調發展。
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南四環工程作為武漢市重點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自2010年經武漢市政府同意規劃方案,于2012年9月14日經武漢市環保局審查后通過環評,于2012年12月8日經湖北省發改委核準建設,經湖北省交通廳、湖北省環保廳等專家于2012年12月7日出具審查意見后,于2013年3月22日經湖北省發改委審查后通過初步設計,于2014年3月12日、2015年7月27日經湖北省交通廳審查后通過施工圖設計,并經武漢市交通委審批后由武漢某高速公司建設,建設過程中,配套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已在多個路段設置了聲屏障。道路工程于2019年9月27日驗收合格且經湖北省交通廳批準于2020年5月6日通車后,配套環保設施聲屏障亦投入使用。2021年11月17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作出武環罰(2021)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武漢市四環線龔家鋪至中洲段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為由,對武漢某高速公司建設罰款45萬元。2020年5月、7月、8月、11月及2022年4月,武漢市碧桂園某小區和武漢市江夏區某小區的部分業主反映南四環線噪聲污染嚴重,請求安裝全封閉式隔音棚。2022年4月15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對《南四環廟山段噪音嚴重超標問題的投訴》進行了回復。2022年4月,湖北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武漢南四環線噪聲敏感點(海悅天地)隔聲降噪技術咨詢報告》,該報告顯示江夏區某小區部分房屋噪聲監測結果超標。2022年6月6日,湖南省某公益保護中心以南四環線通車運營造成江夏區廟山段周邊的小區受到嚴重噪聲污染為由提起噪音污染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武漢某高速公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南省某公益保護中心支付其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駁回原告湖南省某公益保護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湖南省某公益保護中心提起上訴,并增加上訴理由認為南四環高速公路橫穿湯遜湖,其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污染影響了湯遜湖沿線的生物多樣性。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湖南省某公益保護中心未能完成證明案涉路段存在噪聲污染的舉證責任,且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小區內特定居民的環境權益,侵害法益和救濟對象均指向特定居民,不屬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范疇;同時認為盡管湖南省某公益保護中心以噪聲污染損害生物多樣性為由提起訴訟目的在于救濟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南四環線高速公路運營過程中對湯遜湖沿線的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影響。遂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實施之后的全省首例噪聲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同時也是一起因城市噪聲污染對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造成潛在威脅的新類型環境訴訟案件。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確立了噪聲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裁判規則,詳細闡述了噪聲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指明了在何種情形下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噪聲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二是科學界定了噪聲污染環境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從侵害法益、訴訟目的、救濟對象等方面分析梳理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環境民事私益訴訟的區別,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當體現“主觀為公”的訴訟目的;三是明確了公益訴訟中原告敗訴,應酌情支持其合理費用的裁判理念。同時,生物多樣性保護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本案也引起公眾對城市噪聲污染危害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問題的廣泛關注,為長江流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新方向。
本案被評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年度十大優秀裁判文書。
事例概況
為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長江沿岸歷史文化保護傳承,2024年5月22日,江夏法院為槐山磯駁岸發布司法保護令,并在古代“出示嚴禁事”石碑邊豎立“司法保護令”禁碑,以法律規范強化對文物建筑的保護力度。同時,以“司法保護令”發布為契機,江夏法院在附近村灣向周邊群眾開展“文物保護,人人有責”的法治宣傳活動。2024年6月5日,社會公眾紛紛走進槐山磯駁岸參觀“司法保護令”禁碑,感受古代水利工程魅力,為禁牌點贊。自司法保護令發布后,周邊群眾逐漸認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和破壞文物的嚴重性,潛移默化地影響了周邊群眾。
典型意義
“源浚者流長,根深者葉茂”。文物和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基因和血脈,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華優秀文明資源。長江造就了從巴山蜀水到荊楚大地,再到江南水鄉的千年文脈,是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標志。推進長江文物和文化遺產系統保護,對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具有重大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長江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加強長江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長江流域優秀特色文化。考慮到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及文物破壞后的不可修復性,江夏法院秉持預防性司法保護的理念,在槐山磯駁岸對外開放前夕,為其發布司法保護令,抓好法律規范“提前量”,打好文物保護“主動仗”,以法律規范強化對文物建筑的保護力度,督促和號召有關部門積極履行監管職責,杜絕破壞性開發和損壞性參觀,為長江流域歷史文物的精細化保護提供法律遵循,為長江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提供司法方案,推動形成大保護工作格局。
事例概況
石首位于長江沿岸、鄂南湘北,生態區位獨特,擁有麋鹿和江豚兩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近年來,石首法院堅持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緊扣長江大保護戰略,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以省內首創生態損害賠償金機制為切入點,拓寬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廣度和深度,全面守護轄區特有生態資源和生態環境。
一是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石首法院錨定環境資源審判現代化、專業化目標,為了規范和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開展將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用于本地生態環境資源修復探索,聯合轄區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湖泊四家單位共同出臺了全省首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立足于生態修復的實際,探索了“實際修復”與“替代修復”的工作方式,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統一匯入石首市財政非稅收入專門賬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健全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管理使用制度。為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程序規范,結合本地相關行政機關工作實際出臺了全省首個生態環境損害資金使用實施方案,明確了生態環境修復工作中的參與主體、職責分工、銜接機制、驗收及給付機制等。有生態環境修復需求的單位均可依照使用方案提出修復申請并編制生態環境修復工作方案,由工作專班審核修復方案,審核通過完成財政評審和招投標程序后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工作專班組織相關資質單位進行檢查驗收。生態環境損害資金使用堅持“專款專用、跟蹤問效、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相關部門監督監察,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公開。
三是以生態環境損害資金使用推動生態修復。該機制建立后,專門賬戶內已匯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200余萬元。針對石首國家級麋鹿保護區司法修復基地內麋鹿野化種群的不斷發展及其覓食需求不斷擴大的現狀,石首法院積極探索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補充用于修復基地“退耕還濕”項目,為“濕地精靈”麋鹿種群更具規模、更具活力的發展撐起強有力的司法保護傘。結合石首正在啟動的長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項目,運用部分資金開展異地補植復綠,如在石首市上津湖小流域生態修復和綜合治理項目中,配合開展湖內清淤、水生植物種植、人工湖島建設等,有效助力本地生態環境修復。
典型意義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受損生態環境能否得到有效恢復,生態環境是否持續向好是評價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質效的重要指標。石首市人民法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打通“破壞”與“修復”的司法通道,通過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與使用實施方案,根據生態修復的實際需要,不局限于“一時”“一地”,以生態保護“一盤棋”思維,為轄區內生態保護提供有力保障,以司法之力持續保護轄區特有生態資源、轄區內的特有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