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準畢業生”能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嗎?法院判了
2024年4月,即將于6月畢業的小李通過應聘進入某公司從事“帶貨主播”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直播主播試用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每月4500元。
同年5月,該公司以小李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小李。后小李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決定不予受理。
因不服仲裁決定,小李向武昌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庭審中,小李認為,其通過招聘網站看到招聘信息,在面試中表達了求職意愿,雙方簽訂試用合同后其進入公司工作,其向公司提供的是勞動,雙方成立勞動關系。
公司則認為,小李是在校大學生,其與公司簽訂試用合同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到該公司工作是屬于完成畢業前的實習任務,雙方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實習關系。
法官認為,本案中小李求職時確系在校大學生,尚未畢業。但小李向公司表達了求職意愿,經面試后進入公司工作,與某公司簽訂試用合同時年滿十八周歲。
某公司雖辯稱小李是到該公司實習,與小李所在學院簽訂了“三方實習協議”,但某公司提供的證據中沒有“三方實習協議”,故不能推翻小李述稱以就業為目的進入公司工作的事實。
且小李按照合同約定從事的“帶貨主播”工作系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某公司亦按照約定工資標準,根據小李的出勤天數向其發放了工資,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因此法院確認小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向小李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因公司未舉證證明明確的試用標準或向小李告知了試用條件,故公司以小李試用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李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求。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學生身份不是判斷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但對于“準畢業生”以求職就業為目的的提前實習,若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并獲得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在符合勞動關系實質特征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可勞動關系的成立。用人單位要重視其合法權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