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蘄春法院發出了首份“限制出境”禁令,依法對胡某等3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014年10月,胡某甲因生意上急需資金周轉,向李某借款5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其妻子龔某和兒子胡某乙向李某出具了“無條件不可撤銷的保證書”,同意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2016年8月,雙方經過協商,簽訂了《借款延期協議》。合同簽訂后,胡某僅分次付息23萬余元,其余部分一直拖欠未履行。
李某多番尋找胡某甲未果之下,便想到從其微信朋友圈查找生活軌跡,當他發現胡某一家人即將舉家遷往美國時,他急得夜不能寐。2018年4月,李某向蘄春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請求對胡某一家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受理該申請后,承辦法官王俊勇根據案件情況及新《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即依法作出保全裁定,發出限制出境禁令。
“現在我再也不用日夜擔心胡某一家人跑到海外去了……”申請人李某長舒了口氣。這份“限制出境”禁令的發出,既有利于督促被申請人及時履行義務,又為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提供了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