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去世 房屋過戶成難題
自己真金白銀買來的房子
卻無法辦理過戶
最近
武漢市硚口區的肖女士
為自己五年前簽訂的
一份房屋買賣合同
傷透了腦筋
一起來看
錢付了,房子卻無法過戶,讓肖女士傷透腦筋的這次房屋交易還得從五年前說起。2018年11月,肖女士經熟人介紹與鄭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鄭先生將位于武漢市硚口區華生漢口城市廣場四期的一套房屋轉讓給肖女士。由于當時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無法過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肖女士向鄭先生支付首付款50萬元,尾款4萬元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支付。
但接下來發生的事,讓肖女士措手不及。
當事人肖女士
“手續基本上辦了一半的情況之下,他人就走了。”
2021年3月,鄭先生因病去世,房屋過戶手續卻還沒辦完。著急的肖女士開始找尋鄭先生的遺產繼承人,希望對方能夠配合自己完成房屋過戶,但令她意外的是,鄭先生竟然沒有法定繼承人。
當事人肖女士
“因為他是孤老,沒得子女,我爸爸媽媽一直在擔心。”
肖女士代理律師 魏俊杰
“現在問題就出在了這個房屋辦理變更登記以前,鄭某就已經意外去世,不動產登記中心在沒有賣房方親自參與的情況下,買方憑房屋買賣合同,單方面無法辦理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也就是肖女生現在沒辦法完整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肖女士咨詢律師后,決定通過司法途徑尋求幫助,武漢市硚口區法院仁壽人民法庭依法受理了該案。承辦法官先后多次專門前往戶政部門、派出所和民政局調查了解鄭先生的婚育和親屬情況,得知鄭先生去世時為離異狀態,也沒有查詢到他的繼承人的信息。
硚口區人民法院仁壽人民法庭法官 唐磊
“因為鄭先生沒有繼承人,所以我們依照民法典第1146條,被繼承人在沒有繼承人或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當地的民政部門或者居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指定硚口區民政局作為鄭先生的遺產管理人。雙方對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爭議的話,遺產管理人應該履行合同的義務,配合肖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關于“遺產管理人制度”,《民法典》1146條有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正是遺產管理人制度,保護了像肖女士這樣的遺產債權人的權利。
硚口區人民法院仁壽人民法庭法官 唐磊
“比如說你借給了張三一筆錢,然后張三死亡后,沒有繼承人或所有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如果《民法典》沒有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您就沒有辦法去主張您的債權,去追回張三欠您的錢。現在《民法典》確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之后,您就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最后由遺產管理人來管理張三的遺產,您就可以向遺產管理人來主張您的債權了。”
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加深,出現遺產無法定繼承人的情形時,圍繞遺產的保管、債務清償和分配等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日益復雜。肖女士的這一案件也是《民法典》實施后,武漢市首例審結的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硚口區人民法院仁壽人民法庭法官 唐磊
“遺產管理人格制度確定之后,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也有利于維護所有遺產權利人的利益,特別是被繼承人需要履行債務或者是追索債權的情況下,那么有了遺產管理人之后,他就有了合適的法律主體去替他們向相關的權利方去主張權利。”
適應時代的發展
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
是《民法典》繼承編
重大的制度突破與制度創新
也彰顯了《民法典》的
法治精神與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