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撞了,維修期間能不能租輛豪車代步?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維修期間租賃豪車上下班,車主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能否要求賠償?是否所有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都可以獲得賠付?
01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彭某和余某的小汽車發生了碰撞事故,雙方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余某的車輛有機動車交強險,且額外購買了保險金額300萬元的機動車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后,彭某的車輛在維修廠維修,產生維修費33981元,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了2000元。彭某申請了第三方評估,評估結果顯示,車輛損失的維修成本正好是33981元。為了不影響日常出行,彭某從11月13日起租了一輛大眾途銳,每天租金550元,共租用10天,租金總計5500元。
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余某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車輛修理費31981元、租車費5500元以及評估費2800元。
02法院審理
枝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交通事故導致非經營性車輛無法使用而產生的合理交通替代費用,依法應由侵權方承擔財產損失。但保險公司承擔的是替代性責任,賠償范圍應當根據交強險強制性規定和商業保險合同約定,對于合同明確免責的部分,如已向投保人充分告知并明確說明的,則不予賠付。具體到本案,商業險條款明確說明因停業、停駛等造成的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租車費即屬此類,且余某在投保時已簽字確認知曉免責內容。彭某提交的租車證據雖證明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的事實,但5500元費用明顯過高,超出合理范圍,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該費用由余某負擔。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34781元,余某賠償彭某2000元。
03法官說法
1.哪些是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乘坐交通工具、打車、租車等均是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方式,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才能獲賠。那么,法官如何衡量“合理”呢?
首先,使用目的是出于日常代步需要。非經營性車輛一般是私家車,用于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外出購物等等,自駕旅行等不屬于日常代步之列。
其次,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種類應當合理。公共交通和出租車通常認為是合理的替代性交通方式。
再次,如維修時間較長,使用車輛需求較高,也可以選擇租賃車輛使用。但租賃車輛的目的是為了代步,因此租賃的類型應當是普通轎車,而租賃高檔車輛則不符合合理的要求。
2.什么期間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能夠獲賠?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車輛維修完畢出廠之日止,期間所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應當支持。
現實中,因維修費爭議致使車輛遲遲未能維修的情況比比皆是。作為受損方應督促保險公司盡快定損,在維修費爭議較大的情況下,受損方應盡快提速訴訟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免拖延時間擴大損失。如受損方因拒絕保險公司定損、遲延將車輛送修、維修完成后遲遲不提車等自身過錯導致損失擴大,該期間內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不能被認定為合理支出。
3.誰來承擔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可以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所涉車輛的投保公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疇,而能否獲得商業險賠償,也需視情況而定。有時,保險公司以條款約定了“間接損失屬于責任免除”為由拒絕賠償。此時,要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已就責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說明。如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則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應由侵權人自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則應由商業險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因此,作為受損方,為了防止賠償主體之間相互推諉,建議同時向侵權人及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04法官提醒
1.事故發生后,受損人應該積極協商溝通車輛維修事宜,確保受損車輛盡快維修完畢投入生活,以減少替代交通工具的適用天數。
2.乘坐公共交通或打車,應當提供相應票據,并說明使用目的,如上下班、接送小孩等。
3.租賃車輛的,應從合法正規的租車公司租賃車輛,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仔細審慎閱讀合同條款,提供租車費支付憑證及其相應發票。
4.關于“合理期間”,須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扣車天數證明、車輛的維修機構出具的進出廠日期證明等以證明合理的維修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