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院巡回審理損害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10月27日上午,十堰中院在鄖陽區五峰鄉鎮學校巡回公開開庭審理全市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電魚損害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當場執行判決,投放魚苗5萬余尾。
本案公益訴訟起訴人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權某在禁漁期采用禁止使用的電魚方式,在禁漁區十堰市鄖陽區五峰鄉漢江河干流駕駛魚船非法捕魚,對漢江流域漁業資源及產卵場幼魚造成極大損害,且未有其他機關和社會組織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8年5月,十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立案后,組成了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審員參加的7人合議庭在鄖陽區五峰鄉鎮學校巡回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地村民、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了旁聽,十堰電視臺、秦楚網等媒體跟蹤報道。
法庭審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21時許,權某在禁漁期采用禁止使用的電魚方式,在禁漁區十堰市鄖陽區五峰鄉漢江河干流駕駛魚船非法捕魚70余斤,被在此守候的水上派出所民警和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抓獲,權某因該違法事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權某的行為造成電魚水域生態環境損害,且一直未采取修復措施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社會公益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十堰市人民檢察院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庭審理認為,權某雖然依法承擔了刑事責任,但在禁漁期因采用電魚的方式,會造成各類水生動物死亡,僥幸逃脫電擊的魚類,其性腺生理功能受損,極易導致不育,影響繁殖,被電擊死亡但未被撈取的水生生物沉入水底,腐敗變質影響水環境, 根據生態環境“誰損害、誰修復”的原則,被告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公益訴訟人要求被告權某投放魚種5萬余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經過合議后,法庭當庭宣判:責令被告人權某在其捕撈水域投放鯉魚種48020尾、白魚種3610尾及鱖魚種285尾以恢復其受損的生態環境。
宣判后,被告人權某當庭表示懺悔,在市中院法官及旁聽群眾的監督下,當日在漢江河畔投放5萬余尾魚苗,以實際行為積極履行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