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關系變更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例之(9)
依法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途徑,是推動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為進一步依法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升法治教育宣傳的效果,湖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于3月4日下午召開“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省法院與省婦聯聯合發布了湖北“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曾某某,2011年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兒子曾某某由男方撫養。2018年曾某某在被原告胡某接至家中后,因曾某某多次表示不愿意再回被告家中,故一直跟隨原告胡某生活至今。原告胡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曾多次征詢曾某某的意見。曾某某均表示,因不能接受父親和奶奶的教育方式及對原有的生活環境不滿意,希望以后跟隨母親胡某生活;同時,為了能夠經常見到父親和奶奶,希望父親能夠每周六前往母親家中接其回父親家,并于次日送回母親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曾某某和被告曾某及其家人之間已產生矛盾的情況下,繼續共同生活可能會導致矛盾加劇,使曾某某的成長偏離健康的發展方向,因此可以嘗試變更其撫養權為原告胡某享有,在新的生活和教育環境下,也許更有利于曾某某的健康成長。而被告曾某亦可以每月支付撫養費以及每周進行探望的方式對曾某某盡撫養之責。最后判決曾某某隨原告胡某生活,并由其撫養,被告曾某支付相應撫養費及定期探望。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家事案件,不但涉及個體情感,也交織家庭倫理。為最大化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促使其健康成長,法院借助單面鏡觀察室、沙盤推演室等設施,為曾某某開展“房樹人”“沙盤游戲”等系列心理咨詢服務,充分洞察曾某某的真實意愿,為本案裁判提供重要參考,強調了以人為本、柔性司法,以人文關懷體現裁判溫暖。(編寫人: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陳倩倩)
【專家點評】
本案可從三個方面對撫養關系變更案件提供司法價值:第一,以最大化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作為是否變更撫養關系的首要考慮因素,同時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應該包括身心健康等諸多方面。第二,雖然選擇隨父親或母親共同生活并非民事法律行為,但實踐中長期將十周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的意愿作為決定撫養權的重要考慮因素。在《民法總則》、《民法典》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起始年齡下調到八周歲以后,相應地認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心智已經發育到有能力選擇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這一點現已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所確認。第三,撫養關系的變更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撫養權的爭奪本身就可能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全面衡量各種因素慎重裁判、溫情司法對于處理此類案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武漢大學 羅昆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