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峰縣男子酒后尋釁滋事被判刑
作者: 鐘俊 發布時間:2018-12-17 訪問次數:4569
近日,鶴峰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一起酒后尋釁滋事案件,對被告人黎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晚至8月16日5時許,被告人黎某和其朋友先后三次在鶴峰縣容美鎮的夜市、KTV等處大量飲酒。期間,黎某在酒桌上和他人“扯酒皮”并發生抓扯行為,后被同行人勸離。
2018年8月16日6時24分許,黎某來到鶴峰縣容美鎮容美村村民委員會院內暨鶴峰縣公安局容美派出所西側后門處,為發泄不滿情緒,無故腳踢容美派出所西側鋁合金門約3分鐘,期間黎某還將李天聞、李東停放在院內的摩托車推翻在地,造成鋁合金門和摩托車部分損壞。接著,黎某又從該院內出來來到步行街容美派出所大門外,對容美派出所戶政大廳卷閘門繼續用腳施暴,并還持步行街上擺放的景觀花盆打砸戶政大廳卷閘門約5分鐘,后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歸案。經鶴峰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兩輛摩托車、容美派出所西側鋁合金門、戶政大廳卷閘門及27盆景觀花盆價值人民幣共計3343.54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黎某賠償了涉案被損壞財物的全部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醉酒后為發泄情緒,在公共場所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343.54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黎某在歸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當庭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黎某于案發后積極賠償涉案被損毀財物全部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黎某醉酒后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