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沖動,姻“怨”難解
作者: 張君坦 發布時間:2024-04-16 訪問次數:6221
領證不成
這些“彩禮”該退還嗎?
彩禮是婚姻嫁娶的傳統習俗,因各地風俗不同,彩禮的種類、數額也各有不同。
當發生返還彩禮糾紛時,法院如何準確認定彩禮給付的真實性?如何區分彩禮與一般性贈與?
案情簡介
小帥與小美經媒人介紹相識。在知曉小美之前離過婚并已育兩個小孩的情況下,小帥仍然與小美開始了相處。長輩的不斷催婚讓年過30的小帥十分著急,而小美也急需一個人幫助自己撫養孩子,兩人一拍即合決定結婚。按照當地婚俗,小帥給小美送上了項鏈一條、手鐲一只、戒指一枚,價值1.74萬元,并給了小美母親彩禮1萬元。小帥家舉辦婚禮時收到了2.08萬元茶錢,也給了小美。
舉辦婚禮后,兩人共同居10個月,期間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雙方互相攻擊,愛侶變成了怨伴,兩人決定分手。但小帥要求小美必須歸還“三金”和彩禮。小美堅決不同意退還,兩人鬧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小帥以結婚為目的給付小美彩禮,現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則小美應當返還彩禮。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為實現共同生活所做的努力,法院判決,小美返還小帥項鏈一條、手鐲一只、戒指一枚及彩禮1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小美自覺履行了全部法律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編輯: 鄧昭玲 曹波
文章出處: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