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8樓扔下的不只是酒瓶,更是觸犯刑法的“危險”
高空拋物
這一行為被稱為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來屢屢引發公眾關注
從酒瓶、磚頭到生活垃圾
這些從天而降的危險物品
不僅威脅著人民群眾的
生活和財產安全
更是威脅著人民群眾的
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空拋物行為
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的
須承擔行政責任
構成高空拋物罪的
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024年10月30日21時許,居住在某小區18樓的史某某在自家飲用一瓶125ml裝的白酒,因害怕飲酒一事被妻子發現,便在酒后將酒瓶從家中陽臺扔下,空酒瓶將李某某停在該小區樓下的轎車引擎蓋砸壞。案發后,史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某車輛維修損失500元,李某某出具了對史某某表示諒解的書面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史某某在居民區內從高層拋擲硬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其有坦白表現,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最終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而是否構成高空拋物罪,關鍵在于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標準,這是刑事犯罪與一般侵權行為的界限,應結合拋物行為的時間、拋擲高度、拋擲地點、拋擲物的狀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綜合判斷,且應當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價值取向。
本案中,史某某從18層高樓拋擲酒瓶,事發地點為人員車輛頻繁往來的小區公共區域,且造成了實際財產損失,完全符合刑法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史某某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法律代價。
高空拋物絕非小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高空拋物行為符合“其他危險方法”屬性且“危害公共安全”時,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若高空拋物行為本身不具有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同等程度的危害性,或雖然其行為手段具有相當的危險性,但結合案發時間、地點等因素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應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實施高空拋物行為與其他犯罪行為發生競合時,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