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法院強制搬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對拒不執行判決的被執行人吳某甲等三人占用位于南環路臨街門店內的房屋物品依法采取強制搬遷,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檢察院等部門參與現場執法監督與公證。
1996年9月,關廂村委會與建設局市場管理監察中隊簽訂《土地使用租賃合同》一份,約定關廂村委會將其位于南環路北臨街面積為648㎡的集體土地租賃給市場管理監察中隊,租期10年,每年給付租金。市場中隊在該租賃土地上建設門面房十間作為辦公用房。1999年8月6日,市場中隊將該租賃土地上所建十間辦公用房中的六間出售給吳某甲、吳某乙、王某,每人兩間。
關廂村委會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麻城法院依法審理后作出判決,確認市場中隊與吳某甲、吳某乙、王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由吳某甲、吳某乙、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分別將非法占有和使用的臨街占地面積為129.6㎡的土地及房屋返還給關廂村委會。吳某甲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黃岡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某甲、吳某乙和王某于2011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建局賠償同類同路段面積的樓房一層,或按現行市場價值折價賠償。麻城法院作出判決,由住建局賠償吳某甲、吳某乙損失1120716.04元,退還吳某甲、吳某乙購房款18萬元;賠償王某損失560058.03元,退還王某購房款10.8萬元。住建局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黃岡中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住建局又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作出裁定,駁回住建局的再審申請。
因三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搬出房屋,關廂村委會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要求吳某甲、吳某乙、王某將占用的位于南環路臨街占地面積為129.6㎡的土地及房屋退還給關廂村委會。執行過程中,麻城市法院多管齊下,依法向被執行人吳某甲、吳某乙、王某履行了所有執行告知程序,并在法院公告欄、村委公開欄及被執行人居住處等分別張貼了搬遷公告。另法院促使住建局于2016年10月31日履行了付款義務。同時,吳某將房屋租給一聾啞人經營鋼材加工生意,法院多次與該租戶講明厲害關系,勸其主動搬遷。聾啞人是弱勢群體,是該案的難點之一。吳某甲、吳某乙、王某又提出要求住建局自提起訴訟時起至付款時止按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給付遲延履行利息的信訪訴求。麻城市法院經研究認為,該訴求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多次進行法律釋明,明確告知被執行人只能以按法律規定的標準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經再次做工作無效后,執行干警開始強制執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檢察院在現場執法監督。按照既定方案,執行干警對涉案房屋內物品逐一清點登記造冊后,搬運上車,安排搬家公司用車將物品搬至另一租住處。上午10時,涉案房屋內物品搬遷完畢,此次強制執行順利執結,將該門店交付給申請執行人關廂社區,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