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發布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八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向某因視力、智力殘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二級。向某經人介紹與夏某某相識,并于2003年登記結婚。2004年兩人生育一女向某某,現已成年。向某、夏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9年起夏某某外出務工,多年來與向某少有團聚。向某認為夏某某未盡到做丈夫的責任,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裁判結果
鶴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向某與夏某某婚姻關系已存續近二十年,雙方因家庭瑣事,溝通不暢,導致夫妻感情出現一些裂痕。向某因身體殘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婚生女向某某尚處于大學求學階段,且原告向某的父母均年事已高,如貿然解除雙方婚姻關系,不僅不利于對殘疾婦女向某的權益保護,還可能會給整個家庭增加不確定性因素和風險。同時法院通過調查得知,向某起訴離婚其實是其父親的單方決定。法院經慎重考慮,未判決向某與夏某某離婚。
典型意義
殘疾人是社會特殊困難群體,需要全社會特殊關心、加倍呵護。法院考慮到向某系視力殘疾人,行動不便,主動開通助殘綠色通道,依法為向某減免訴訟費用,在開庭、送達、宣判等環節提供“上門式”司法服務,簡化司法流程,讓當事人少跑腿,切實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同時,考慮到本案特殊情況,鶴峰法院積極與當地婦聯、殘聯進行聯系,征求實質解紛意見。為了能使向某更直觀地“讀懂”判決書,承辦法官為向某量身定制法律文書,發出了鶴峰法院首份盲文版判決書,得到向某及其家人的理解和認可。本案宣判時,法院邀請了縣殘聯相關負責同志共同前往向某家中,認真傾聽當事人訴求,聯合相關部門和組織合力解決其面臨的生活困難,讓司法服務有力度、有溫度。
基本案情
蘄春縣張某某、馮某均為聾啞人。2020年兩人通過網絡相識相戀,并于2021年2月在蘄春縣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但婚后雙方經常發生矛盾,張某某因此離家出走。2022年10月,張某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令準予離婚。
裁判結果
蘄春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考慮到當事人為聾啞人,在依法向馮某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后,通過微信、電話與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友、代理律師溝通調解意見,鑒于雙方均身處異地,決定采用互聯網遠程開庭,并安排手語老師全程參與庭審。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在線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離婚,并由張某某支付馮某一定經濟補償款。該案當日即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貫徹司法為民理念,全面推進線上無障礙訴訟服務模式,主動通過微信、電話為殘疾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和指導,通過網上立案、在線庭審與調解,減輕當事人訴累。鑒于雙方均為聾啞人,法院安排手語老師全程翻譯,法官助理用文字信息征詢各方意見,確認后再記入庭審筆錄,庭審及調解筆錄在線提請雙方當事人確認,滿足殘疾人平等、便捷參與訴訟活動的需求,打通訴訟服務“最后一公里”。
基本案情
遠安縣陳某甲早年患精神分裂癥并被認定為四級精神殘疾,在母親李某照顧下按時服藥,生活自理能力尚可。后陳某甲與謝某登記結婚并簽訂婚前協議約定:謝某完全知曉陳某甲的行為和發病可能,自愿建立婚姻關系并承諾無論出現任何情況,均認真履行夫妻義務,不離不棄。兩人婚后生活期間,謝某未督促陳某甲規范服藥,致其病情加重,多次入院治療,后陳某甲被認定為二級精神殘疾。但謝某仍未督促陳某甲規范服藥,并疏于照顧,致其衣不蔽體,經常在外四處流浪。2021年起,謝某將陳某甲鎖在房屋內吃喝拉撒,生活環境極其惡劣。陳某甲的胞妹陳某乙及村委會等知悉情況后要求謝某送陳某甲就醫,但均被拒絕。陳某乙向公安機關報案后,陳某甲被送醫救治。2022年7月,經司法鑒定,陳某甲患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陳某乙遂向法院請求撤銷謝某監護人資格。
裁判結果
遠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甲為精神殘疾人士,謝某作為其配偶擔任監護人時,應保護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妥善照顧其飲食起居、按時督促規范服藥、及時送醫。但謝某疏于照料陳某甲,將其鎖在家中,惡劣的生活環境致陳某甲病情日益嚴重,生活不能自理。在縣公安局對謝某以涉嫌虐待立案偵查后,陳某甲才得以就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如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或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從陳某乙本人的主觀態度及其家庭、工作情況來看,陳某乙擔任監護人最有利于陳某甲今后的生活。法院遂判決撤銷被申請人謝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申請人陳某乙為陳某甲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精神殘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較弱,婚姻生活中需要配偶更加悉心的監護。本案中,原監護人謝某在明知陳某甲精神狀況情況下,仍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陳某甲身心健康的行為,從精神及肉體上對陳某甲進行折磨、囚禁、虐待,陳某甲的胞妹陳某乙依法有權申請撤銷謝某的監護資格。法院為更好地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到改善陳某甲生存現狀的迫切需要,啟動綠色通道,快立案、快鑒定、快審理、快判決,及時撤銷了謝某的監護人資格,同時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為陳某甲指定監護人,有效維護了精神殘疾人的生存權、人格權等法定權利。
基本案情
武漢市錢某與某小區開發商訂立購房合同時,明確約定交房條件包括“滿足使用功能要求”,且交房前物業費由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交房后物業費由錢某承擔。錢某系殘疾人,需借助輪椅出行,其購買住宅所在樓棟單元門口僅設計四級臺階通行,無法滿足輪椅出行需求。后開發商改造臺階為斜坡,但坡度較陡仍未達到無障礙設施的相關標準,故錢某以不符合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為由未收房并拒絕繳納物業費。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錢某支付物業費。
裁判結果
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辦法官主動到小區進行現場勘驗,發現單元大門雖經改造成為斜坡,但坡度較陡,仍無法滿足輪椅通行需求。該坡道周圍有足夠空間將其延長以符合相關標準,僅對大廳美觀有所影響。據此,法院認為經開發商簡易改造后的無障礙通道未達到《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輪椅坡道1:16的標準,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從住宅設計來說,需要全面考慮業主個體的特殊情形。《住宅建筑規范》與《無障礙設計規范》明確規定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且就無障礙設計的范圍與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目的在于保障殘疾人業主出行便利和平等、充分、全面參與社會生活。雖然案涉房屋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符合一般條件下的交付標準,但滿足一般業主的功能設計無法滿足需要借助輪椅出行的殘疾人業主的需求。開發商改造無障礙坡道時仍將美觀放在首位考慮,而忽略殘疾人業主的基本出行需求,導致無障礙坡道無法實際有效使用。錢某未收房是因為開發商未盡到合同義務,故相關物業費不應由其承擔。本案中,法院主動到現場調研走訪,查清事實后支持了錢某的抗辯,保障殘疾人獲得高質量的司法服務供給,切實踐行了能動司法理念。
基本案情
江陵縣周某為智力二級殘疾人士,某農產品公司2016年成立起周某便在公司從事搬運工作,并在公司吃住,公司以每月370元向周某的哥哥支付報酬,按年結算。2019年3月,某農產品公司為周某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上顯示周某的人員類別為其他工作人員,保險期間為一年。2020年1月,公司向周某的哥哥轉款4440元。2021年2月3日周某向江陵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確認雙方于2016年11月9日至2021年2月3日存在勞動關系。后江陵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周某為智力二級殘疾,不具有勞動能力為由,裁決駁回周某的仲裁請求。周某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江陵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周某身體素質較好,在某農產品公司居住期間,其日常生活護理都是自己完成,并無專人照料,每天自己外出吃早餐,且能自己搭車回家。周某在法庭上能回答審判員部分的提問,能聽懂他人的指令。以上事實表明,周某的日常生活可以自理,能與他人進行交流并參加簡單的社會勞動,實際具有勞動能力。本案中,周某接受公司的安排從事搬運工作,公司向周某發放工資并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具備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法院據此判決確認周某與某農產品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至2021年2月3日間存在勞動關系。某農產品公司上訴后,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殘疾人自力更生、自強不息的精神就是中華民族薪火相傳的民族精神、時代精神。法院有責任通過審判做好殘疾人平等勞動就業方面的保障、引導工作,弘揚民族精神、時代精神。本案中,根據殘疾證記載的殘疾等級標準,周某本應不具備勞動能力。但法院通過庭審查明,周某的實際情況與殘疾證記載不符,所以并未簡單地以殘疾證記載為據裁判,而是依據客觀事實認定其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本案的裁判對司法保護殘疾人平等勞動就業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時也引導全社會加強對此類殘疾人勞動權益的關注。
基本案情
十堰市李某廣系先天聾啞人,同村的何某朝雇人裝載花生,李某廣在裝貨過程中摔倒并被何某朝送醫救治,住院期間由何某朝護理并墊付醫療費。李某廣出院后要求何某朝賠償其因提供勞務受傷而產生的經濟損失,但何某朝否認李某廣為其提供了勞務。李某廣遂向法院起訴請求何某朝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94333.96元。原審法院以李某廣未舉證證明其與何某朝存在勞務關系為由,駁回了李某廣的訴訟請求。后李某廣向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再審審查期間,李某廣為證實其與何某朝存在勞務關系,申請證人出租車司機出庭作證。省高級法院經審查證人證言,結合在案其他證據,認為原審基本事實認定不清,而且沒有充分考慮李某廣作為聾啞人因語言障礙在舉證能力方面的弱勢因素,實體處理欠妥,遂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裁判結果
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經再審,結合案發時出租車司機的證言等證據,最終認定李某廣系在為何某朝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對于李某廣的經濟損失何某朝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損害發生的原因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何某朝賠償李某廣經濟損失45995.9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何庭朝不服提起上訴,十堰中院二審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聾啞人由于存在表達交流障礙,在參與社會活動時往往處于弱勢、被動地位。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給予聾啞人更多人文關懷和訴訟引導、釋明,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本案中,原一、二審未充分考慮聾啞人的舉證能力和條件,徑行判決駁回李某廣的訴訟請求。再審過程中,法官通過閱卷、聽取訴辯雙方的意見,由李某廣當庭通過肢體演示展示其受傷過程,再結合出租車司機出庭作證的證言,認定李某廣與何某朝之間存在勞務關系,李某廣是在給何某朝提供勞務時受傷這一基本事實,維護了聾啞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谷城縣人社局查明某造紙廠拖欠周某某等18名殘疾農民工工資共計432773元,于2022年1月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谷城縣某造紙廠支付周某某等18名殘疾農民工工資。決定書送達后,某造紙廠在法定期限內已支付部分工資12萬元,剩余款項未予履行。人社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谷城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準予執行,隨后立案進入執行程序。
裁判結果
本案執行期間,某造紙廠負責人王某某因病去世,企業經營受多方因素影響陷入困境。王某某之子王某清接手公司后,面對接踵而來的要債人員,壓力之下抵觸情緒較大。針對拖欠殘疾農民工工資一事,王某清表示目前公司賬上沒錢,無法履行。而本案18名農民工均為殘疾人,收入不穩定,家庭經濟困難,且春節臨近,急需工資回家過年。執行干警迅速行動,通過全方位網絡查詢及線下走訪調查,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即多次實地走訪,與當地基層組織聯系、與公司負責人王某清面對面溝通并到企業內部調查,確認王某清所說情況屬實。考慮到被執行人企業的實際狀況,若貿然采取強制措施不僅不利于公司繼續經營發展和履行支付殘疾農民工工資的義務,還會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面對執行兩難的困境,如何既滿足殘疾農民工的訴求,又同時顧及企業的生存發展,考驗著辦案人員的智慧。執行干警一方面安撫農民工的情緒,另一方面評估執行行為有可能對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首先查封了被執行人部分閑置房屋,先確保農民工的債權安全,隨后組織雙方進行執行和解,并充分地對王某清釋法明理。王某清被執行干警鍥而不舍的精神打動,動員親戚朋友籌集資金24萬用于支付部分工人工資,并運來部分生活物資抵債。最終本案雙方達成了“以物抵債”的共識并順利執結,18名殘疾農民工過上了一個祥和的春節。
典型意義
面對兩難的執行困境,法院執行干警沒有因為執行難退縮,草率終結本次執行,而是胸懷大局,用情服務,用智執行。既顧及到殘疾農民工的生活艱辛,極力維護其合法權益,又考慮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把剛性的法律和柔情的執法結合在一起,合情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使雙方的正當權益獲得保障。實事映初心,執行暖民心,法院執行干警切實將司法為民理念體現在本案執行結果中,實現了雙方共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基本案情
楊某在應城市光明街附近閑逛時,被李某某以收徒弟為由騙至其經營的理發店內。李某某在為楊某洗頭過程中撫摸其胸部,隨后對楊某實施了奸淫行為。后經司法鑒定,受害婦女楊某患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無性防衛能力。
裁判結果
應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李某某明知楊某精神發育遲滯,屬無性防衛能力婦女,仍與其發生性行為,無論受害人楊某是否同意,有無反抗,均屬違背婦女意愿,構成強奸罪。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智力殘疾人普遍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受到較大影響,現實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智力殘疾人處于監護虛位狀態等情況,伺機實施侵犯其人身權的犯罪行為。智力殘疾婦女往往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其性權益更容易受到犯罪侵害。對殘疾人的人身權益,尤其是智力殘疾婦女的性權益更應該嚴格保護。依法嚴懲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犯罪行為,切實保護殘疾人的人身安全,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