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建立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生態環境保護是系統工程,人民法院不能單打獨斗,也不能包打天下。建立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是推動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有益探索。
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建設,是環境資源審判“五位一體”專門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其發布的《關于全面加強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司法保障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與流域內政府法制部門、行政執法機關、流域管理機構的協調聯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與相關部門聯合出臺《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等文件,為各地法院提供指導、作出表率。當前,隨著民法典、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施行,貫徹實施民法典綠色條款、服務長江大保護等司法審判任務,使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具有多重意義。
一是踐行現代環境司法理念的內在要求
依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從現實情況看,環境風險防范化解的艱巨性和環境資源案件的涉眾性,客觀上要求人民法院踐行“預防優先、注重修復”的現代環境司法理念,把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融入國家環境治理體系。以正在興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為例,因該類案件執行多具有持續性、專業技術性且缺乏直接利害關系方,人民法院要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作出生效裁判及時商請相關部門協助監督執行,才能確保環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救濟。另就環境資源案件的訴源治理而言,人民法院要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促進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發生。
二是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現實選擇
環境資源案件特別是違法犯罪案件,涉及復雜的利益關系。司法機關與執法部門只有加強協作,實行全鏈條打擊,才能從根本上鏟除違法犯罪滋生的土壤。如依據長江保護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長江流域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查處長江保護違法行為或者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此外,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行政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也需要各部門在案件線索移送等方面予以協助,才能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破解司法實踐中“企業污染、政府買單”困局。
三是提升環資審判專業水平的有效途徑
環境資源案件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如生態環境損害因果關系等事實查明、損害賠償數額認定等,一直是環境資源審判的難點。通過司法鑒定、咨詢專家等,固然可以彌補審判人員專業知識不足,但也會帶來程序冗長、成本偏高等問題。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環境資源保護狀況掌握著較多信息資料,對相關領域法律法規有著較為系統的知識儲備和研究專長。因此,人民法院與行政主管部門經常性地互通情況、開展學術交流,有助于環資審判干警開闊視野、完善知識結構,建設復合型、專業化的環資審判隊伍。
截至目前,各地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在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方面作出了積極嘗試。但生態環境保護是系統工程,人民法院不能單打獨斗,也不能包打天下。建立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是推動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有益探索,亦有待在實踐中予以落實、檢驗和完善。
人民法院在具體工作中,首先要明確自身定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環境治理的主要責任主體,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審判權,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發揮兜底保障作用。其次要強化科技支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應注重頂層設計,探索人民法院與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信息系統對接,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交流合作。再次要加強各部門單位溝通聯系,可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明確各單位的領導、責任部門、聯絡員,確保聯系有專人、工作有著落,協同應對生態環境保護重點難點問題,使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發揮實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