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銀發打工人”合法權益?
“雖然我跟工廠沒有簽書面合同,但是我按工廠的安排干活,工廠給我發工資,我跟工廠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系。”
“你入職時已超過退休年齡,我們雙方之間只存在勞務關系,而不存在勞動關系。……”
退休老人重返職場,他們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他們的損失又由誰承擔?近日,黃石市西塞山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涉“銀發打工人”用工權益案件。
案情回顧
年滿55歲的吳阿姨因子女都在外工作,獨居在家無聊,聽聞鄰居在附近的工廠做手工,便托鄰居介紹,也去該工廠工作。
2022年5月的一天,吳阿姨正在工廠工作時被旁邊堆放的材料砸中,這一砸還傷得不輕,要花不少錢。吳阿姨的子女很是擔心,便申請做工傷認定,但人社局卻表示吳阿姨沒有跟工廠簽訂勞動合同,要確認勞動關系后才能做工傷認定。因涉及勞動爭議要先申請仲裁,吳阿姨便去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卻被告知超過了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者,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吳阿姨無奈之下向西塞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工人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吳阿姨初次入職到工廠上班時已滿55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吳阿姨達到退休年齡后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是參保不滿15年,該責任不在工廠。因此不能認定吳阿姨與工廠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銀發打工人”的紓困之法
那么,吳阿姨的權益該如何得以保護呢?
這涉及到一個知識點:關于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由《勞動法》所調整的、適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所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則按照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費用。
勞務關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當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時,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在該案,吳阿姨超過退休年齡后被工廠聘用,雙方雖不構成勞動關系,但構成事實勞務合同關系。因此,吳阿姨可依法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起訴訟進行救濟。
至此,吳阿姨終于找到了維權之“法”。
法官建議
“銀發打工人”再就業現象越來越普遍,隨之而來的用工爭議也日趨增多。如何維護這些“銀發打工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法官建議:
TO 銀發打工人
1.重視書面合同的簽訂。“銀發打工人”若決定繼續就業,應當與用人單位明確工作性質、報酬以及各類保險問題并進行書面固定,避免通過口頭協議約定相關事宜導致后續舉證困難。
2.重視證據保留。若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應當保存好工資流水、日常管理人員安排工作任務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甚至同事證人證言等資料。
TO 用人單位
1.主動承擔起誠信用工之責。對于已達或將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招錄時及時告知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法律區別。
2.審查用工人員信息,防范信息不對稱產生的糾紛。部分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在外表可能存在比實際年齡更年輕的情況,用人單位亦應當核實人員身份信息,避免后續產生爭議。
知識點:
1.所有的超過退休年齡的都不是勞動關系嗎?
不是的。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2.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有什么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