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宗案之五:買到“星期狗”,該怎么辦?
編者按
從直播間下單的瑕疵產品致損糾紛,到“好太太”商標侵權案,再到“假一賠十”承諾的司法裁量,案例背后折射出消費維權從“事后救濟”向“源頭治理”的深刻轉變。在“剁手”與“避坑”的博弈中,司法既嚴懲惡意欺詐,也警惕“職業打假”濫用規則。
在第43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湖北高院聚焦消費領域新現象、新問題,聯合媒體選登刊載涉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消法六宗案”。以司法之力為消費者權益筑牢防線,為市場秩序注入誠信底色。
法治是消費信心的基石。當“共筑滿意消費”從主題化為行動,當每一份判決書成為誠信的注腳,我們相信,唯有司法剛性、監管韌性、企業責任與消費者理性同頻共振,方能織就更安心、更溫暖的消費之網。
05案例五
六宗案之五:買到“星期狗”,該怎么辦?
案情回顧
南昌高新區嘟嘟寶寵物店系從事寵物銷售及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在抖音平臺上發布了銷售寵物的視頻,黃某經過引流添加被告銷售人員微信。
2024年3月28日雙方在微信中協商一致,黃某向寵物店購買寵物幼犬薩摩耶一只,價格為800元,被告承諾該犬已打兩針疫苗、已做過犬細小病毒及犬瘟病毒檢測、品相極好。
3月31日、4月1日黃某向寵物店指定的賬戶轉款800元。4月1日,黃某在寵物店要求下又支付800元購買搭售的狗糧,寵物店承諾保證3個月售后,當日寵物店向黃某發貨寵物狗及狗糧。
次日,黃某收到寵物,并另行支付了托運人員托運費100元及寵物店要求的檢測費180元(該180元最終轉至寵物店)。
收到寵物狗當日,黃某即向寵物店拍照反映狗有寄生蟲,且狗健康狀態不佳,無法站立。
4月3日,黃某攜案涉寵物狗前往監利市荊楚寵物醫院診治,確診犬細小病毒、犬冠狀病毒均陽性,治愈幾率較小,寵物主人自愿放棄治療。原告花費醫療費、藥費共計257.8元。
4月4日,寵物狗死亡。自黃某收到寵物狗發現其狀態不佳后,一直與寵物店協商售后事宜,雙方就售后處理無法達成一致,另黃某在維權過程中,結識其他同在該店處購買寵物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家數人,并收集了相關購買、維權記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黃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買款項及套餐費、醫療費等并索賠三倍懲罰性賠償。
法院審理
監利法院經審理認為,寵物店未按約定向黃某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健康寵物狗,且隱瞞寵物未取得檢疫合格證的真實情況,結合該店對眾多消費者投訴,表明此次行為曾多次發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寵物店應承擔購物價款三倍的賠償責任,另寵物店的欺詐行為造成黃某的財產損害,故黃某主張退相應款項,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黃某與寵物店間的買賣合同,寵物店退還黃某購狗款共178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5340元及托運費100元和狗醫療費257.8元。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活觀念更新,寵物的陪伴功能日漸凸顯,很多人以飼養寵物來提升幸福感,網購平臺和快遞的發展促使一部分人選擇網購寵物。網購寵物雖便捷,卻潛藏風險,寵物作為活體,消費者難以通過網絡確定其身體健康狀況。因此消費者購買寵物時,應選擇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的商家,仔細檢查相關合同和條款,針對商家承諾的動物免疫狀況、品種、售后服務期限、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要約定明確,最好形成書面材料,如發現購買的寵物健康存在問題,第一時間通知賣家,并注意保存照片、視頻、就診記錄等固定證據。
作為寵物店經營者,要守好誠信經營底線,不作虛假宣傳,積極采取措施做好寵物疾病預防工作,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寵物,若將帶病寵物宣稱為健康寵物出售,則構成欺詐,消費者可要求退一賠三。本案中,寵物店將攜帶病毒、身體健康不佳的寵物出售給消費者,且隱瞞寵物沒有取得檢疫合格證的真實情況,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結合其他消費者的維權信息及投訴情況,可知該寵物店構成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擾亂網絡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該寵物店處以懲罰性賠償確有必要。
綜上,希望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慎重選擇消費方式,發生糾紛后依法理性維權,飼養寵物過程中,維護公共秩序,也希望寵物經營者誠信經營,恪守底線,共同維護寵物行業健康發展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