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江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作者: 王軍 發布時間:2018-10-09 訪問次數:4781
近日,潛江法院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賠償生態資損損失4440元,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劉某在東荊河大堤楊市辦事處佘口村、聯興村附近的農田、楊樹林,投放毒物呋喃丹獵捕野生鳥。次日上午,被告人劉某去兩處捕鳥地點撿鳥時,被楊市林業站工作人員發現并移交市森林公安機關。被告人劉某獵捕鳥類74只(3只白頸鴉,喜鵲、八哥共71只),上述鳥類均為湖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喜鵲、八哥為國家“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保護鳥類。經價格認定,74只野生鳥價值共計4440元。
潛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狩獵罪,并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劉某承擔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權責任。潛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劉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當庭亦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劉某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因此,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